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入海已違反國際法
2011-04-09   作者:梅軼竹 李麗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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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4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內含低濃度放射性物質的1.15萬噸污水排入大海。日本政府基于國內1957年頒布的《核原料物質、核燃料物質及核反應爐規制法》批準了這一舉措。
    4月5日,韓國《朝鮮日報》援引韓高官發言稱,日本此舉涉嫌違反國際法,韓國政府考慮向國際法庭提出起訴並要求日本賠償損失。不過,韓國並未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稱起訴存在“困難”。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林燦鈴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從法律上看,在沒有履行國際義務的情況下,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為是違反國際法的不當行為,但“調查取證難度較大”。

  擅自排污是不當行為

    東京電力公司稱,由于來不及設置轉移高濃度放射性污水的臨時水罐,只能將低濃度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為高放射性污水提供足夠空間。目前,從福島核電站1~3號機排出的污水已超過4300噸。
    據報道,這些低輻射核污水所含的放射性物質濃度最高約為法定排放上限的500倍。如果民眾每天都食用附近海域的水産品,每年累積的輻射量約為0.6毫希,低于普通人每年吸收輻射量安全標準1毫希。
    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為遭到周邊國家的抗議。俄羅斯副總理伊萬諾夫表示,如果海水受到輻射污染,俄羅斯在距離福島約160公里的海域捕魚將非常危險。而韓國政府指責日本將核污水排放入海,既未通報也未協商,涉嫌違反國際法。
    林燦鈴表示,這裏提及的國際法主要是指《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反應爐事故之後,國際原子能機構將《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開放給各國簽署,旨在于締約國之間能盡早提供有關核事故的情報,以使輻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締約國之一。
    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有義務對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另一國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超越國界的國際性釋放的任何事故,向有關國家和機構通報。
    林燦鈴認為,從福島核電站發生核爆炸事故起就應及時向周邊國家及國際原子能機構等部門通報事故情況,更應該就排放核污水一事與鄰國協商,提供污水核輻射濃度報告。“日本最起碼應該向公眾及時告知由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後果。”他説。
    4月5日,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稱,向海內排放核污水是“實在沒有辦法的事”,是“不得已的措施”,他“感到很遺憾也很抱歉”,但這“不會立即對鄰國産生輻射污染”。
    林燦鈴表示,與傳統國際法的責任認定不同,核安全事故國家責任認定具有其特殊性。《核安全公約》規定,凡是關于核設施而引起的安全問題責任,都要由對其具有管轄權的國家來承擔。向海裏排放核污水的行為,可以看作是日本的國家行為,日本是該不當行為的主體。“如果日本是在明知核污水會對周邊海域産生核污染的情況下決定排放污水,那麼,對其國家責任的認定條件是成立的,可以肯定為違反國際法的國際不當行為。”
    據悉,日本外相松本剛明就此事向公眾道歉,但他強調日本已就此事向鄰國政府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進行了通報,並承諾這一做法並不違反國際法規定。

  核污染調查取證難

    近日,韓國政府表示,已排除對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一事採取法律行動的可能性,並承認起訴日本違反國際法存在“困難”。
    林燦鈴分析,這個“困難”是指對核污染危害程度的調查取證難度較大。
    日本政府之前承認排放的污水具有低輻射物質,超過了法定排放標準上限500倍以上。“但是核輻射污染産生的後果短期內並不會顯現出來,它的影響是一個累積的過程。”林燦鈴説,“如果日本依然持續向海裏排放核污水,那麼核污染累積的過程會更長,危害也可能加劇。”
    盡管韓國已經放棄追究日本此舉的法律責任,但林燦鈴認為,韓國等國的抗議有助于及時制止日本的排污行為。日本若不及時停止向海水中排放核污水,海水內核輻射物質的增多可能會對周邊海域造成更大的危害,不僅會污染日本及鄰國的海水和海産品,還有可能使公海海水遭受核污染。
    作為一名國際環境法研究者,林燦鈴説,很多國家歷來將海洋作為天然的“垃圾場”,常常向海裏傾倒、排放工業廢料、廢水。“這種舉動是嚴重違背國際環境法等法律法規的。”林燦鈴説,尤其是海洋上的公海領域,這些不屬于任何國家所有和控制的海域,與人類和自然界的生存息息相關,“因此,即便日本是無針對性地向海裏排放核污水,但從國際環境法的角度講,這種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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