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應確立基本目標
2011-04-08   作者:方栓喜 張飛(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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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時期,着力於建立公平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以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需要明確如下四大基本目標。
  盡快提高城鄉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一要確保城鄉居民收入的實際增長不低於GDP增長速度,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即“十二五”期間居民收入增長不低於 8%,並且這個 8%是實際增長,是城鄉居民的共同增長。二要確保勞動報酬增長與勞動生産率提高同步,最近10年我國勞動生産率年均增長9%左右,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勞動者報酬年均增長不應低於10%。按照這一速度,到“十二五”末,勞動者報酬佔GDP的比重將達到50%左右,接近中等收入國家的合理區間。
  有效地緩解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一要控制城鄉收入差距。我國目前城鄉居民名義收入差距是 3.3:1左右,考慮到農村勞動力無限供給局面正在改變,到“十二五”末城鄉居民名義收入差距可考慮控制在3:1左右,這樣才有條件到 2020年控制在 2.5:1左右,達到全面小康指標的要求。二要控制行業收入差距。考慮到我國行業間工資差距的壟斷因素,“十二五”期間應重點控制壟斷行業的過高收入,在這個前提下有可能將行業差距縮小到7倍左右。三要着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例。“十二五”期間如果以年均提高2個百分點為約束指標,5年後中等收入群體將達到佔總人口33%的比例。這樣,2020年就有可能達到40%,逐步接近中等收入國家水平。
  確立財産權保護的基本制度。要進一步提高私人財産權保護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加強和完善私人財産權相關的行政立法,完善關於徵收、徵用私人財産的相關法律制度。
  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一要在灰色收入産生的重點領域實行陽光工資,取消實物分配,消除灰色收入,規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機制,尤其是取消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提供的福利住房分配製度。二要建立法制化的財産申報制度,健全以權力監督、行政監督為主,司法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為輔的多層次監督體系。三要實現財政預算和國有資産管理透明化,加強人大對財政預算的審計和監督,包括國有金融、國有工商企業財産財務狀況、預算都應當向人大報告,並接受人大的審計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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