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高保低賠”潛規則縱容霸王條款
2011-04-06   作者:李艷紅(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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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按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汽車折舊後的價格進行賠償,這就是剛被媒體曝光的車損險“高保低賠”現象。據統計,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這些機動車大多投保了車損險,而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都在執行着“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保險行業這樣一個非壟斷行業,是怎樣讓霸王條款橫行多年的呢?
  在人們的印象中,霸王條款通常出現在壟斷行業,但事實上,如今霸王條款已遠不是壟斷行業的“專利”,在競爭機制比較健全、競爭市場比較活躍的房地産業、旅游業、餐飲業、零售業等領域,霸王條款競相出現。如某購房合同中的補充條款規定“當預測建築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超過3%時,房屋單價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照産權登記面積計算,合同繼續履行”;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要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就連種子包裝標籤上也赫然註明“因種子本身具有複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於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後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等等。
  為什麼這些霸王條款能在看似沒有壟斷權力的土壤裏“生根發芽”,而且形成訴訟後經法院判決無效後依然“生生不息”呢?一個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比如房地産商比購房者更清楚房屋的建築情況,比如保險合同中總存在一些生澀難懂的專業術語,消費者不可能成為各行各業的專家,經營者卻總是試圖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對消費者不利的信息。因此,經營者就利用信息不對稱,炮製了一系列霸王條款。
  另一個原因便是市場不允許消費者做出選擇。不論是房地産市場還是保險行業,産品和服務通常具有相似性,於是,在同一市場或行業中,經營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格式合同已成為業內潛規則。作為消費者,公眾有選擇不同開發商和保險公司的自由,但沒有不接受“高保低賠”等霸王條款的自由。
  此外,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時,出於不懂法或怕麻煩等原因,怠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縱容了霸王條款的存在。
  如果説治理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主要靠深化改革,那麼治理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造成的自由競爭行業的霸王條款,則必須依靠以合約管理為核心的制度建設,以行政監督為基礎的懲戒機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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