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綠大地成為打擊欺詐上市標本
2011-03-23   作者:皮海洲(湖北,財經評論人)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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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按照法律規定,即便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學葵和綠大地的不過是5年以下徒刑、30萬元以下的罰款和1731萬元以下的罰金(綠大地首發募資34629萬元),而目前何學葵所持股票市值接近10億元。
  3月18日,綠大地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公安部門逮捕。這一消息21日也得到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證實。該負責人&&,經行政調查發現,綠大地涉嫌虛增資産、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雖然包裝上市在中國股市早就是公開的秘密,甚至市場上也出現過“江蘇三友欺詐上市案”,但因為欺詐發行股票而導致董事長被抓,還較為罕見,足見綠大地上市時問題的嚴重性。
  但何學葵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哪些人還應該一起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也是綠大地涉嫌欺詐發行股票案的關鍵所在。如美國的安然事件,安然公司因為犯有欺詐罪,不僅公司倒閉,而且幾乎所有的公司高管都被起訴並被判以重刑。作為案件的兩名主角:安然公司前首席執行官傑弗裏斯基林被判入獄24年零4個月,並且還承擔上億美元的財産追償;安然公司創始人、前董事長肯尼斯萊於2006年7月死於心臟病突發,未能等到最終判決下達,但美國政府&&還將向萊家族追討1200萬美元的賠償金。不僅如此,為安然公司服務的著名五大國際會計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也因此倒閉關門。正是這樣的嚴刑峻法,震懾着美國上市公司不敢輕易犯險。
  但我國的法律顯然對欺詐上市者要“寬容”一些。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對於欺詐發行股票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因此,即便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學葵和綠大地的不過是5年以下徒刑、30萬元以下的罰款和1731萬元以下的罰金(綠大地首發募資34629萬元),而目前何學葵所持股票市值接近10億元。通過欺詐上市,何學葵獲益匪淺。作為綠大地公司來説,也會安然無恙地掛牌上市。
  因此,為促進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有必要以綠大地為標本,從重處理欺詐上市事件。一方面要全面追究綠大地公司、原公司高管、保薦機構、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是通過綠大地欺詐上市事件,來推動《證券法》與《刑法》有關條款的修改。若能做到這一點,那就是綠大地公司對中國股市的最大“貢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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