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券應全部投向民生
2011-03-01   作者:吳睿鶇(河北,職員)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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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全國人大獲悉,我國將繼續完善中央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制度。根據我國預算法的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但實際上地方政府性債務十分常見。2010年6月23日,審計署首次披露了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通過審計調查18個省 、16個市和36個縣本級,截至2009年底這些地方的政府性債務餘額高達2.79萬億元。(據2月28日《廣州日報》)
  在西方發達國家,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現象十分普遍,而在我國,這一行為至今還屬於“禁區”。儘管2009年財政部曾為地方政府代發了2000億地方債券,但由於地方政府沒有發行債券的“執照”,不僅影響到地方債券的發行數規模和數量,也會阻滯我國債券制度變革的腳步。
  依據現行《預算法》雖然不允許地方政府擅自發債,可地方政府的變相舉債卻一直在半明半暗地進行。數字顯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至少在10萬億以上,很多地方政府已經負債纍纍。在這種一向有很強投資衝動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將地方債券融資用於競爭性行業、投入到當地龍頭企業中,甚至搞一些政績工程和面子工程,而對民生顧及不夠。
  有鋻於此,筆者覺得,倘若國家賦予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權力,首先要保障發行的債券融資,全部用於民生,而不能“紅杏出墻”。實際上,國外也是這樣做的。比如日本的《地方財政法》規定,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國債,但必須是用於民生建設項目方面的專項投入,而不能僅僅為了解決政府暫時面臨的財政危機,通過不斷舉債擴大財政赤字,增加政府信用風險;又如美國,根據美國憲法,州政府有權自行制定州年度預算方案,其中即包括了州地方國債的發行方式及額度,經州議會批准後即可生效,但一般也向聯邦財政部上報,發行債券全部用於公共産品的供給。
  要想地方債券用於民生,關鍵在於建立一套立體化監督體制,不妨借鑒國外做法,專門設立地方政府債券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監督和約束地方政府在債券發行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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