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糾紛激增凸顯中介制度缺失
2011-03-01   作者:俞裏江 趙艷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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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杭州市二手房成交量最大的中介公司“我愛我家”因違規操作經濟適用房出租業務,被杭州市房管局勒令停業整頓。資料照片

  據報道,近年來,北京約70%以上的存量房買賣、80%以上的房屋出租交易均是通過房地産中介提供居間服務完成的。然而,值得警醒的是,在高交易量的背後,由房地産中介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的違規、失職等行為充當推手,目前我國有關房屋類居間合同糾紛正呈現出高發、頻發、複雜多元、矛盾難以平復的態勢。
  這幾年,在北京,房屋類居間合同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受理房屋類居間合同糾紛情況為例,2008年、2009年、2010年案件數量分別為193件、219件和296件。2003至2007年,每年受理房屋類居間合同糾紛數量基本持平,大體控制在二三十件左右,但自2008年開始,收案數量出現激增。
  這些案件中,房地産經紀公司多作為起訴方,被訴方則多為二手房交易的買受人。原告為房地産經紀公司的案件佔該類案件當年全部收案量的59%、57%和67%。

  中介公司違規操作之亂象

  雖然中介起訴客戶的案子佔多數,但引發房屋類居間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還在於房地産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房地産中介公司的不規範操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對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房屋違規代理、掛牌出售。
  根據我國2009年修正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對於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或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房地産不得轉讓。但在實踐中,一些房地産中介為了促成交易,賺取佣金,往往隱瞞標的房屋仍為承租公房或為限制年限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事實,或隨意承諾短期內即可解決交易障礙,致使買賣雙方在隨後交易失敗後與房地産中介公司就中介費應否支付産生紛爭。
  疏於核查客戶、房屋的關鍵信息。
  如中介公司未對客戶出示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驗明正身;未仔細審查待售房屋有無抵押、有無出租及私搭亂建,並核查委託的客戶是否是真正有權出售房屋的權利人;對於屬於夫妻共有財産的房屋,未要求配偶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託辦理的證明;對於待出售房屋為遺産的,未要求全體遺産繼承人出具同意出售的書面委託文件。
  隱瞞影響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
  如不向買受人如實説明其已知的可能不利於成交的待售房屋的歷史情況(如房子是大家所避諱的“凶宅”)、或周邊環境(如房子臨街或緊鄰配電室存在噪音污染、交通不便捷、住處周邊是大型垃圾處理場等)、或必要生活設施情況(如飲用水質不合格、小區為臨時用水或用電)。
  為交易雙方規避法律出謀劃策。
  如承諾為無實力購房人辦理“高評低供”還貸款手續,或幫助外地買受人虛構在京納稅或社保繳費一年以上證明,或為迎合買受人少交稅款的心理幫助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惡意促成雙方達成不平等或不合法交易。
  違規獲取額外利益。
  如中介公司要求買受人全程通過其交納錢款、委託辦理過戶,從而千方百計阻撓買受人與出賣人見面,再通過隱瞞房屋真實成交價、一再加價等手段將多收取的售房款據為己有,此即公眾深惡痛絕的中介公司“吃差價”。又如中介公司慫恿當事人採取惡意毀約、一房二賣的方式高價出售房産以為自身獲取更高的居間服務費,從而引發房屋買賣連環糾紛。

  中介違規操作的深層原因分析

  分析起來,造成上述房屋中介活動中如此亂像,有其深層的原因。
  有關法律立法層級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規制房地産中介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在國家立法層面,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房地産中介管理立法,僅有的幾個條文只散見於《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58條(有關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及《合同法》第23章(有關居間合同的一般規定)中,並不足以起到規範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房地産中介行為的作用。而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地産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房地産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及建設部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整頓和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的通知》等均屬於部委規章和文件,難以被法院直接引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對市場的宣示功能,並助長了房地産中介機構漠視法規、不時突破甚至違法亂紀的行為。
  而且,有關房地産中介方面的管理規範多係指引性和框架性的規定,缺乏一些必要的明確指引和具體要求。如在房地産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上,無論是《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還是《城市房地産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均只要求有必要的財産和經費,但何為“必要”卻未進一步規定,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下限即人民幣10萬元即可登記註冊一家房地産經紀公司,無疑這樣的條件設計對於經手大量交易、可能會給客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房地産中介企業而言未免過於寬泛了。
  此外,我國房地産從業人員的執業准入也相當寬鬆,不僅學歷要求低,而且考試也簡單,造成房地産中介從業人員良莠不齊,缺乏必要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素養,埋下了諸多隱患。
  監督檢查執行不到位,也是問題突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對經紀人的違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予以處罰。但事實上,每年房地産中介雖然佔據經紀類投訴的首位,卻鮮見有職能機關監督檢查、處罰違規中介的報道。
  在美國,由私人推動組建有貫通上下的全美房地産經紀人協會、州協會和市協會這樣一套金字塔狀、網絡化的格局建制,如入會會員有任何違紀行為,協會即有權吊銷其相應資格甚至對其提起訴訟。但在我國,目前並未建立起全國性的房地産經紀協會組織,一些地方也尚未組建區域性的房地産經紀協會,已經建立的地區性經紀協會在會員數量、服務培訓、管理手段上均表現得相當疲軟。

  規範房屋買賣中介市場的建議

  為妥善化解此類糾紛,除應完善立法、提高立法層級、加強立法的前瞻性和可執行性並強化執法手段和監督懲戒力度、嚴格落實房地産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外,還應重點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推行統一的房屋居間合同範本。
  推行統一的房屋居間合同範本並加強監管,從而減少因合同條款不規範引發糾紛的機率。統一的合同範本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應對照《城市房地産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17條的內容進行規定並予以進一步補充和細化。
  建立中介行業保證金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
  為防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或攜款潛逃,相關主管部門應推動建立中介行業保證金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以保障整個房産中介行業的良性發展。保證金指房地産中介機構繳納,用於保障房地産中介行業中消費者權益的專用款項。也可以借鑒我國旅游業明確規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立房地産中介行業的保證金制度。設置房地産中介行業責任險,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産中介機構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有利於保障安全交易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嚴格市場准入並建立等級評定制。
  嚴格市場准入、建立中介公司等級評定制,推動中介市場優勝劣汰,並為購房者提供區分良莠的依據。有必要設立全國性的統一規範,並通過業績評定、誠信檔案等方式年年考核,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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