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改應更多體現民意
2011-02-21   作者: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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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基金法》在完成對法律條文的修訂之後,已開始向有關部委徵求意見,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原《基金法》第59條在修訂後可能被取消。
  《基金法》第五十九條,是禁止基金財産用於各種關聯交易的內容,比如禁止基金財産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等等。
  早在2008年,就有銀行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議案,認為《基金法》第59條過於嚴格的規定對基金投資運作産生了不利影響,隨着國有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大量上市,限制基金公司的選股自由,不利於基金公司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議適度放寬基金投資關聯交易的規定。
  當前股市的頭號疑難雜症無疑是新股發行“三高”,而其成因,就包括基金管理人對新股超高價發行的追捧參與。正值“三高”痼疾難以求解的關頭,此次《基金法》修改卻可能將“第59條”取消,不少市場人士認為,關聯交易的開禁將打開券商係基金公司向其大股東公開進行利益輸送的大門,筆者同樣有此憂慮。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參與新股發行的詢價對象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等。這個圈子本來就過於狹小,且不少與券商行業還有某種關聯,在現有61家基金公司中,券商係基金公司佔比超過50%。證券原本就形成了類似近親繁殖的生態環境,如果再取消《基金法》第59條限制,血緣進一步交互的結果,市場或將更加畸形,由此可能形成以券商為幕後主線、投行負責保薦和承銷、基金負責哄抬認購的完整鏈條,“三高”更難求解。
  在美國,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嚴格禁止基金關聯交易。在A股市場,禁止基金公司利用基金資産關聯交易,確實會限制基金公司的一些選股自由,有時也確實讓基金資産失去一些投資盈利機會;但限制性措施的好處是,更多時候可以防止基金公司利用基民資産進行利益輸送,維護市場健康。當前股市的最主要矛盾在於市場機制,限制性措施切中主要矛盾,弊大於利。
  在此,筆者提兩點關聯建議: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門檻”、《基金法》修改要關注和體現民意。
  比如,《基金法》規定,公募基金公司主要股東須為金融機構,這明顯不合理,需要修改完善,應允許其他行業或機構進入這一行業。從歷史看,券商對公司産業的認識不如産業資本,投資更多看重投資時點選擇、看重投資操盤技巧,擅長做財務投資者,也即更注重短期獲利,對上市公司長期發展並不怎麼關心。由券商作為基金公司主要股東運作基金資産,同樣會延續這些特點。相反,有些大企業對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認識卻非常獨到和深刻,他們擅長做戰略投資者,有的也有意控股或成為基金公司大股東,若讓大企業主導或影響基金資産運作,自然可將其價值投資理念從更廣的氛圍帶入和影響整個證券市場,《基金法》理應對此有適當考慮,推動形成基金管理行業的競爭局面,防止市場過度壟斷。
  《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隨着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當前各類市場主體表達意見的渠道還比較暢通,《基金法》修改理應合理回應公眾的關注和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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