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了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並購安全審查工作,並明確了並購安全審查的範圍、內容、工作機制和程序。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積極引進外資,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9.7%的速度持續增長了30多年,但能源生産、機械製造、食品消費品生産、商業、金融服務業等諸多領域也成了外資並購的“盤中餐”。資料顯示,我國的大部分行業和産業正遭受着通過並購形式的外資滲透,並呈幾何級數蔓延。 一項外資並購可能不會造成市場壟斷,但如果利用不好,可能會對經濟、社會産生極大的危害。所以,加快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對外資企業的並購行為進行必要的安全審查,既有利於我國的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與國際接軌,也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在國際投資領域,安全問題歷來受到各國法律和實踐的重視,但是國家安全的範圍則基於政治、經濟、文化的差異而理解不同。我國《反壟斷法》第31條、商務部等六部委頒佈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2條,均對外資並購的安全審查問題作出過相關規定,但這些法律和規定多是一些原則性意見,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安全審查的依據是什麼、誰來審查、程序如何進行,既沒有説明白,也沒有解決實際問題。這很容易讓相關部門在有關産業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中陷入被動。 産業安全審查機制是一個與《反壟斷法》平行的機制,《反壟斷法》是在對單純的企業行為起作用,而安全審查則是在更大範圍內考慮,比如並購對産業上下游的影響,對國家相關領域安全的影響,甚至對就業、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影響等。所以,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立法機關很有必要借鑒國際慣例,對外資並購的産業准入、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等問題作出綜合性制度安排,對國家安全審查機構進行授權,明確規定組織方式、職責職能以及運作程序,建立起全面的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