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快遞糾紛消費者怎樣維權
2011-02-09   作者:顏梅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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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快遞市場已呈日益火爆之勢。人們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時,也不得不面對諸多煩惱:貨物發出很久,卻一直沒有收到,最後説丟了;雖然包裝得很小心,但還是被毀損;快遞成了“慢遞”,十天半月也到不了目的地……
  如果遭遇這些糾紛,該怎樣維權呢?以下案例或許能給你予啟示。

  快遞不快難辭其咎

  【案例】
  2010年5月9日,沈紅通過一家快遞公司向客戶郵寄了一批貨物。本來兩地相距不到300公里,三天內完全可以到達,可客戶等了20天仍沒收到貨物。為此,沈紅因延期10天交貨,而被迫賠償客戶12000元違約金。
  經查詢,發現延誤係快遞公司錯填收寄信息所致。後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而成訟,法院最終判決快遞公司承當賠償責任。
  【分析】
  根據《郵政行業標準》之規定,同城快件為3個日曆天;國內異地快件為7個日曆天;港澳快件為7個日曆天;台灣快件為10個日曆天;國際快件為10個日曆天。如果超出上述時限,則屬於快遞徹底延誤,消費者可以視為快件丟失,而有權要求快遞公司作出賠償。鋻於快遞公司在20天內仍未能將貨物交至客戶手中,沈紅也就可以要求其賠償實際損失。

  貨物毀損必須擔責

  【案例】
  梁琳是一位文物收藏愛好者。2010年6月13日,梁琳在北京一處古玩市場淘得一隻清初瓷品。經過再三包裝,確認一般情況下絕對萬無一失後,交由快遞公司郵寄回家,並辦理了保價手續。梁琳回家後發現,快遞公司沒有履行重點保護的承諾,瓷品混雜於普通貨物中被擠壓成碎片。
  【分析】
  快遞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據實賠償。(二)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鋻於本案已辦保價,故快遞公司應按保價額賠償。

  少報多收應當退款

  【案例】
  2010年8月10日,出差去上海的黎陽,通過本地一家快遞公司托運一箱土特産,準備分給上海的親朋好友。雙方約定貨到付錢,快遞服務費用為60元。可5天后黎陽在上海提貨時,卻被收費300元,原來,黎陽的土特産在運往上海的途中,經過武漢、杭州等地多次中轉,需收多項中轉費用。為討説法,黎陽訴請法院要求快遞公司退費240元。
  【分析】
  法院支持了黎陽的訴訟請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快遞公司在需要中轉的情況下,隱瞞不能直達事實及真實價格,致使黎陽不能獲得真實報價、無法正確選擇、支付多餘費用。

  霸王條款當屬無效

  【案例】
  2010年10月11日,郭娟從外地托運兩台筆記本電腦回家。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遞遞送合同》中規定:“公司送貨至指定地點時,如托運人或指定的簽收人不在,公司有權讓他人代收,由此産生的後果與公司無關。”此後,公司將電腦交給了租住在郭娟隔壁者,而該人收到電腦後即潛逃。因公司堅持以已約定“代簽免責”而拒賠,雙方成訟。
  【分析】
  快遞公司被判賠償。《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有權讓他人代收”,實際上等於可以隨意處分,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顯然是免除自己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故無論郭娟當時是否認可,該約定均屬無效。


  法官提醒

  為避免快遞糾紛,維護自身權益,對消費者而言:
  一是要盡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範、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
  二是要與快遞公司簽訂規範的《快遞遞送合同》或《運輸合同》、《委託合同》,盡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三是要仔細查看托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到貨日期、運輸方式、取貨方式、收貨人以及&&方式等。
  四是如果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一定要選擇保價並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
  五是要當面開包檢查、核對好貨品後再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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