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將更加公平
2011-01-25   作者:柴強(中國房地産估價師與房地産經紀人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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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徵收中給予多少補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房屋徵收補償明確規定為“公平補償”,很好地解決了房屋徵收中補償這個關鍵問題。
  關於房屋徵收補償問題,《憲法》的規定是“給予補償”。《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規定是“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至於如何“給予補償”或者如何“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憲法和法律並沒有規定。《條例》則首次明確規定為“給予公平補償”,並進一步明確了補償內容,可以較好地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保護被徵收群眾的利益。
  對於“公平補償”,我理解包含以下兩層意思:一是房屋徵收雖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不“強買”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價格要公道。而不是既要“強買”,又要給低價。二是被徵收人之間所得的補償要公平,不能想給哪個被徵收人少補償,就給他少補償,想給哪個被徵收人多補償,就給他多補償。
  為了保障“公平補償”,《條例》進一步作出了許多具體而又科學可行的規定:
  一是在第三條中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補償應當遵循“結果公開的原則”,並在第二十九條中進一步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這就使得每個被徵收人得到的補償是公開透明的,被徵收人之間可以相互監督、相互比較。現實中人們通常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在這種思想下,即使補償普遍給得多,但如果被徵收人之間得到的補償不公平,也不利於房屋徵收工作的開展。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徵收補償內容,規定徵收補償不僅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而且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此外還可以給予補助和獎勵。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性住房。而在一般的房屋買賣中,房屋出賣人通常只能得到房屋價款。可見,在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除了可以得到“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種房屋價款,還可以得到其他補償,這就可使房屋被徵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對其中最主要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規定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這不僅意味着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不比在不被徵收的情況下自願進行交易所得的少,而且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際上是房地産價值的補償,它不僅包括地上建築物價值的補償,還包括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以及其他不可移動的財産價值的補償。這種規定可以保證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至少在市場上能買到類似的房屋。
  四是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為了保證做到“先補償、後搬遷”和不拖欠補償款,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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