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三高”發行的惡果進入2011年後得到充分體現。截至1月21日,今年上市的21隻新股有17隻破發,佔比高達80.95%,其中9隻新股上市首日即破發,佔比42.86%。
導致新股破發最直接的原因在於“三高”發行,而導致“三高”發行的最直接原因在於不合理的詢價制度。面對新股破發潮,從兩方面規範新股詢價制度迫在眉睫。
一方面是從投行的角度進行規範。正如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所&&的那樣,“三高”現象頻現的主要癥結在投行。不過,宋麗萍將投行對於估值判斷不準或者失去標準的原因歸結為專業能力與缺乏自律兩方面,這顯然沒有找到問題的真正根源。真正的根源在於利益關係,在目前的發行制度下,新股發行價格越高,投行得到的發行費用就越多,利益刺激着投行不斷提高新股發行價格,甚至不惜幫發行人造假上市。
正是基於這樣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從投行的角度來加以規範。一是可將超募資金排除在發行費用的計提範圍之外,減少投行抬高發行價格的衝動;二是可將發行費用的一半用股票的投資收益來支付,將新股發行份額的1%—10%由投行按發行價來認購,同時鎖定不低於半年。
另一方面是從詢價機構的角度進行規範。目前的詢價制度是鼓勵詢價機構報高價,詢價機構報低價將失去網下配售資格,正是這種不合理的制度導致了發行價格的走高。因此,要改變“三高”發行,就必須改變這種鼓勵詢價機構報高價的做法,讓報高價的機構對自己的行為擔責。具體辦法有三:
一是詢價機構均按各自的報價來認購新股,報高價者按高價認購。在新股詢價過程中,先確定有效詢價,將無效報價及報價最低的10%或20%淘汰出局。剩餘的有效詢價機構按申購數量所佔比重來配售股份,認購價格即為申報價格,將有效詢價中報價最低的價格作為網上公開發行的價格。例如,最低有效報價為15元,則發行價定為15元,即便最高報價為150元,也必須按150元認購,超過發行價格的部分全部劃轉給投資者保護基金賬戶。
二是有必要以取消詢價資格的方式來促使詢價機構提高詢價水平,對於報價最高的前三位詢價機構,在本次發行後,取消其詢價資格3個月;一年中四次躋身報價最高前三位的詢價機構,取消其詢價資格1年。
三是投資基金因為報高價而出現投資損失的,投資損失部分應從基金管理費中抵減。以此來避免投資基金盲目報價、人情報價,促使投資基金切實對基金持有人利益負責,而不是肆意揮霍基金持有人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