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産權應高度一致
2011-01-20   作者:銀玉芝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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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東方早報》報道,針對近期多幅上海地塊出讓須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引發的關注,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作出回應:規定僅針對土地出讓期滿,因公共利益需要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地塊。
  所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申請是否獲得批准依照什麼標準,誰説了算?無論如何,上海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處置方式的地方規定,都必然受到輿論的普遍質疑。因為按此規定,這些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未到期,還處於拍賣階段就提前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將被自動收回。這如何談得上,“因公共利益需要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地塊”。不僅如此,對房屋業主的補償主動權,也掌握在土地出讓人手中。
  若此,規定的不公平是顯然的,業主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明顯傷害。其實,在《物權法》&&之前,公眾就曾一度對房子未來的命運擔憂。好在最終&&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有地才有房,空中樓閣是不存在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和房屋産權高度一致。如果必須符合非公共利益,還必須申請續期獲得批准才不收回,那土地是否能續期的主導權完全掌握在了相關部門手中。不言而喻,上海的地方規定,其法律效應低於《物權法》。如果其規定和《物權法》衝突,理論上應該按照《物權法》執行。
  誰也不願意自己的房子未來處於不確定性中。當現實中真的出現類似糾紛時,最終由誰來公正仲裁,誰來保證業主的權益?在地方規定面前,任何獨立的個體恐怕都難以應對。因此,不能等到類似問題發生之後,才開始考慮對策。回溯《物權法》備受爭議的&&過程,這個問題很早其實就被爭論過。最終的《物權法》將這個問題拋給了未來,作為立法的一種智慧,這麼做並非不可。其實不僅《物權法》如此,《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原先的法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無償自動續期”,但幾經艱難博弈後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
  有償還是無償續期,什麼規定説了算,甚至像上海這樣硬是規定無償收回是否也有可能?從地方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程度看,未來的博弈必定還很艱難。但是公理應該戰勝權力的自利,作為利益調整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的權屬、收益,應該朝着對公眾的保護角度轉變。土地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資料,土地制度必須保證全國的統一,絕不能任由地方上私自規定。如果上海和一些城市將生米煮成熟飯,這一惡劣示範或將被紛紛效仿,成為普遍性的游戲規則,到那時解決起來難度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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