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監管的目標是保護網民利益
2011-01-19   作者: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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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工信部在其官方網站公示《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綜觀《辦法》全文,從彈出廣告到軟體卸載到用戶隱私保護,幾乎無所不包,內容細緻且有針對性。比如,《辦法》第六條列舉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不得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二)、(三)項,幾乎就是為前段時間騰訊、360不兼容事件兩大當事者量身定做。
  應該説,無論是傳統行業,還是新興的互聯網企業的發展都應當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終極目標。但由於目前國內互聯網軟體開發業幾乎處於失控狀態,因此一些互聯網經營商在損害消費者利益方面,幾乎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
  從法律角度上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經營者惡意搭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早已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行政機關完全可以根據用戶的舉報,追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但現實情況是,騰訊與360之間的紛爭爆發後,網民們從沒見到有關部門對這場惡性競爭行為作任何介入。
  “3Q”之爭的升級,不僅折射出中國企業法律意識的薄弱,也顯現出網絡監管部門的失職和法律的缺位。此次,工信部&&《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對於互聯網産業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利無害的,但亦應注意到《辦法》實際是建立在《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國家已有法律的基礎上,在解釋與應用《辦法》之時,必須以上位法為優先。有時候,對於一些相互間存在嚴重糾紛的企業來説,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反而更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
  當人們對互聯網以及日新月異網絡技術的依賴無限上升時,尤其是當某種網絡産品在市場中形成了絕對壟斷地位時,整個社會和公眾就可能隨時被網絡或者網絡運營商所“綁架”。有鋻於此,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監管執法部門,有必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法律規定,認真梳理、監管和查處互聯網行業日趨氾濫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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