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叫“贊助費”,毋寧叫“保護費”
2011-01-12   作者:季渚鴻(法律工作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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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去年年底以來,安徽省宿松縣一些個體經營戶被要求到公安局孚玉鎮派出所交500元錢的“贊助費”。如果不願交,警察便會説:“你自己看著辦,反正就是一種長遠的感情投資”。而且,派出所在收錢後也不給發票。(1月11日中國之聲)
  其實,2008年11月,陜西神木大柳塔公安分局也曾在“花錢買平安”的名義下,向當地70余名煤老闆收取 “贊助費”300余萬元。
  地方公權力部門向公民攤派“贊助費”,是在利用國家公器尋租,這錢與其叫“贊助費”,毋寧叫“保護費”,這哪是“長期感情投資”,分明是毒化警民關係。從根本上説,這也扭曲了公權源於公眾、服務於公眾的法治本義,使之異化為公權私相授受的關係。
  在媒體介入後,一則,派出所所長&&:贊助費很可能是下屬保安公司收取的“保安服務費”,並非是正式民警收費。原來,這又是“臨時工”惹的禍。二則,宿松縣公安局已&&:費用全部退回,責成縣保安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超範圍收費”上門做出解釋,並嚴肅處理責任人。
  這個解決方案看似圓滿,卻回避了問題的關鍵,甚至給了“贊助費”合法的生存空間———改名“保安服務費”,只需要處理“超範圍收費”。當地警方&&:因為警力不足,所以才成立了保安公司,所以才要收錢。這個理由與大柳塔公安分局收“贊助費”的理由如出一轍。
  但是,《人民警察法》規定: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如果覺得經費和警力不足,應向財政要求,而不是把主意直接動到納稅人頭上。納稅人之前已然納稅,就有權享受公共服務,再向他們收費,無論叫什麼名稱,都是重復徵稅,都是非法的。
  在攤派“贊助費”的新聞裏,公眾始終弄不明白:是執法真差錢,還是自己想要錢?問題的本質在於納稅人的權利缺位:既無力向沒有法律依據的攤派説“不”,對關涉切身利益的公共投入也缺少發言權。所以,在納稅人“權利無知”的大幕後,有些公權部門盡可以一邊大聲哭窮,一邊巧立名目,徵收法外之費。
  宿松每位個體經營戶被迫交的500元“感情投資”也罷,神木向70余名煤老闆收取的300余萬元的“平安費”也好,背後都是公民權利缺失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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