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開始分組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達列力汗 馬米汗在分組審議發言時説,草案第37條第1款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有代表性的非物質遺産項目含義不夠明確,因為一些消極的項目在有些地方也有一定代表性,但這不能支持,更不能鼓勵;現在社會上已出現不少不良現象,例如:現在一些古跡、古墓的商業性開發就産生了一些不良影響,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産要防止過度商業化”。
而在這次審議中,凸顯五大熱點。
第一次審議的草案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這句表述引起了不小關注。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提出,對應予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應進一步限定為“屬於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也提出了相似的建議。
而李連寧委員&&,“這樣修改比較好”,但“還不夠”。在他看來,任何非物質文化遺産能成為“遺産”,必有一定的歷史價值或者文化價值,甚至連糟粕——比如清朝的大辮子、歷史上的裹腳,都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因此,建議再增加兩個字“重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做必要的區分。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提出,一些民族、邊遠、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經費不足,國家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達列力汗 馬米汗提出,草案第6條第2款,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後,建議加上“在經費支持上應當給予傾斜和特殊的支持”。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意識,對於做好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十分必要,應該在總則中體現。
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還建議在總則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宣傳。”
草案規定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陳斯喜委員在分組審議中&&,規定出發點很好,但“太虛”,“比如,如何鼓勵和支持,沒有具體措施”。他建議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自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
第一次審議的草案規定: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應當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有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異議:規定沒有明確境外組織和個人是否可以單獨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目前境外組織和個人來華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情況時有發生,應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規範。
白克明委員就認為,現在的表述給人印像是對境外組織要求嚴,對個人要求寬。“規定是否會造成法律漏洞?”
唐天標委員也認為,規定沒有對調查的結果有要求,“這容易出問題”。他説,從歷史上看,我們珍貴文物被盜到國外,很多都是外國人個人幹的。因此,建議境外個人應在調查結束後向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實物圖片和資料復本。
第一次審議的草案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區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草案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四項義務:繼續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益性宣傳活動。
部分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為了督促傳承人更好地履行傳承義務,有必要增加規定其不履行傳承義務的退出機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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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存在五大問題:“非遺”保護工作形勢嚴峻;大量文化資源流往國外;保護經費不足;機構不健全,專業人員缺乏;過度商業化現象突出。許多傳統技藝瀕臨人亡藝絕,大量珍貴實物遭到毀棄,急需通過立法明確有關制度,加強和完善“非遺”保護、保存工作。
□ 2004年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後,中國將“非遺”保護上升到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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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於今年8月被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對“非遺”給出了明確界定,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語言載體,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和曲藝、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游藝和雜技以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