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定義拆遷新法走向
2010-12-17   作者:郝洪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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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經過修改後的“新拆遷條例”再度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為一個行政法規的&&,兩度公開徵求意見,這在共和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廣求民智,集納民意,新拆遷條例在謀求完善拆遷制度設計的同時,也彰顯了國家立法的進步。
  “新拆遷條例”的反復討論、修改,蓋因其涉及多方利益。從一定意義上講,公共利益的界定,成為影響“新拆遷條例”未來走向的關鍵因素。
  應當説,新拆遷條例的二次徵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概唸有了更多的界定,比如明確列舉了屬於“公共利益”的7種情形,彌補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法律空白。人們期望這樣的“彌補空白”能現實地解決利益紛爭。比如,什麼樣的“舊城區改建”、“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屬於公共利益?實踐表明,“公共利益”邊界的不清晰,有可能成為“新拆遷條例”邁向良法的一個障礙。
  強調明確公共利益定義,是為了避免讓“公共利益”成為強拆的“護身符”,避免“公共利益”成為某地方、某行業、某群體謀求集團利益的擋箭牌。因為, 明確了公共利益的邊界,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行政權力的邊界,避免公權力之手過多地侵入到個人利益的領地。社會要發展,城市要工業化,鄉村要城市化,所有發展的目的都是讓每個人生活得更美好。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發展,泛化了所謂“公共利益”,就很可能會損害個體的合法利益。
  當然,如果權力缺乏監督和制衡,再清楚明白的“公共利益”定義,恐怕也擋不住強拆的車輪。這説明,除了公共利益定義明確,還需要實現程序的正義。公共利益是公民共同的需要,如何實現,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現,公民當有表達和決定的權利。惟如此,才有可能徹底、有效地消除“強拆”帶來的種種惡果。
  自2001年“強制拆遷”寫進《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至今已走過10年的歲月。根據“新拆遷條例”意見稿,行政強制拆遷將被取消,這不僅僅是拆遷制度的演變,更見證着我們在民主法治道路上的進步。我們希望新拆遷條例能早日&&,更希望它能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深思熟慮,回應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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