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産巨虧源於問責闕如
2010-12-09   作者:吳睿鶇(河北,職員)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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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國有資産目前基本是一本糊塗賬,這是國資研究領域的專家們基本認同的一個現實。記者從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的一個內部講座中獲悉,呈現在公眾視野之內的央企海外虧損僅是境外國資虧損的冰山一角。(《南方都市報》12月8日)
  央企走向海外投資市場有着無可比擬的優勢:一是資金實力雄厚,二是有給力的國內大型銀行,提供融資平台支持,三是具有政府背景,能為央企在海外競標創造得天獨厚的外部條件。截至2009年底,108戶央企境外資産超過4萬億元,當年利潤佔央企利潤總額的37.7%,甚至有的企業境外項目利潤佔公司利潤的50%。
  可是,儘管央企有令人嘆為觀止的“全明星陣容”,但是海外投資一個接一個失敗消息,仍然猶如旋風一般撲面而來,而且大都是重量級的虧損。目前,除了五礦、華潤等少數央企外,大多數央企的境外資産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隱憂。
  好在國資委已開始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已開始着手研究制定新的央企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包括限定企業的境外投資資質、規範央企海外産權、改革海外投資審批辦法、建立風險預警體系等。
  然而,這些治理措施,並未擋住海外投資出現鉅額虧損前進的腳步。其原因除目前我國對國企海外投資的控制和監督仍存在真空外,更為重要的是,對國企海外投資的鉅額虧損普遍缺少問責機制。
  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既是一個責任社會,又是一個法制社會。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決策失誤者予以追責,已成國際上通行的慣例。至於我國如何對國企海外投資進行有效制約和規範,重要的是加大對投資責任人的獎懲力度,做到權責分明。如投資獲利,則給予責任人相應獎勵;若企業經營和投資決策上導致虧損,即使決策程序完全合法,至少要負領導責任,或調離崗位,或引咎辭職;而若決策程序違法,則要負法律責任。
  從目前透露央企鉅額虧損種種信息來看,大部分海外投資項目,既沒有進行任何風險評估,在決策程序上也存在明顯硬傷。鋻於央企海外投資的錢,是所有納稅人的血汗錢及持股股民的錢,因此,央企對海外投資行為,不僅有責任、有義務向大眾做出一個明確交代,更要有責任人為鉅額虧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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