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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是企業資本運作的高級形態,也是推動文化企業跨越式發展的有效途徑。“十二五”期間加快文化産業發展,應積極推進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不斷提升文化産業發展的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推進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不僅需要深化産權制度改革、規範文化企業並購重組的行政審批制度,而且需要構建綜合配套的支持體系。 實行財稅扶持,構建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的激勵機制。推進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既要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作用,特別是財稅杠桿作用。具體而言,應加大財政資金投入,設置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專項資金,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貼、技改補貼、中介費用補助、職工安置補助等形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同時,可以制定文化企業並購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文化企業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收購資産、承接債務等所涉及的相關稅收進行減免,對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涉及的資産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增強文化企業並購重組的動力。此外,還應積極探索跨區域重組後地區間財稅利益共享模式,根據文化企業資産規模和贏利能力等,簽訂企業並購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妥善解決文化企業並購重組後産業增加值等統計數據的歸屬問題,實現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成果共享。 加大金融支持,拓寬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的融資渠道。金融工具對於促進産權流動和資本集中非常重要。運用金融工具推進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首先應突出對並購貸款的運用,鼓勵商業銀行對文化企業發放並購貸款,通過境內外銀團貸款、內保外貸等形式支持文化企業跨國並購;支持保險機構開辦文化企業境外股權投資保險,建立文化企業跨境並購貸款的風險緩釋機制;鼓勵商業銀行對並購重組後的文化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和配套金融服務,提升文化企業並購重組的後續整合能力。其次,應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文化企業並購重組的推動作用,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等方式為並購重組融資;鼓勵上市文化企業以股權、現金等為並購重組的支付手段,提高資本市場並購重組效率;支持符合條件的並購重組企業再融資,增強文化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積極推動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文化産業,鼓勵設立文化産業主題投資基金特別是文化産業並購基金,吸引社會資本以股權投資形式進入文化産業特別是傳統文化行業,同時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消除股權投資機構的後顧之憂,使並購基金成為文化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推動力量。 構建支持平台,拓展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的運作空間。目前,一些大型文化企業雖然有整合市場、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意願,但缺乏引導資金流動的統一、完善的市場平台,戰略性重組推進成本高而進度慢,同時存在法律、誠信等方面的風險。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應積極發展文化産業産權交易機構,使其成為文化産業戰略性重組的基礎平台。文化産業産權交易機構具有資源豐富、服務面廣的特點,它通過以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來顯現文化企業的資産價值,能夠滿足不同層次市場主體的需求,並大大提升産權交易的成功幾率。近年來,我國許多城市相繼成立專門的文化産權交易所,産權交易機構在優化文化産業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應繼續鼓勵各地設立文化産業産權交易機構,或依託現有産權交易機構開設文化産業交易板塊,推動各交易機構統一收費標準、統一信息發布渠道、統一交易規則,充分發揮其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融資平台的功能,同時適時組建行業協會,構建全國性的文化産權交易市場體系,實現文化産業生産要素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乃至跨國界流動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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