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是山寨産品的分水嶺
2010-12-02   作者:張永琪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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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官員&&,對山寨産品將區分知識産權,而不是直接對企業或者産品否認或肯定。“模仿也是一種創新,也是一種發展”。“使用創新的成果,也在推動着社會的進步。”
  提到山寨産品,有人立馬將其與倣冒、偽造、盜版、克隆等&&起來,甚至認為其就是偽造、盜版的代名詞。工信部官員對於山寨産品的解讀,為人們客觀全面看待山寨産品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於消除偏執性認知。
  模仿不等於剽竊,倣造不等於偽造,對待山寨産品也應這樣看待。有些模仿實際是一種創新,也是一種超越,就更不能給其定以“山寨産品”罪名。比如我們的四大發明被國外模仿了,國外並沒有認為是山寨産品。在今天,我國的漢字被國外模仿了,美食被國外模仿了,國外也沒有認為這是山寨産品。反之,我們模仿製造了國外某種産品,比如,計算機、航天技術,使用的是自己的技術和智慧,對原有産品是一種改進和超越,這樣的産品已是創新性産品,根本沒有侵犯別人的知識産權,不僅沒有罪,而且還有功。
  創新性生産山寨産品,等於在使用和擴大創新的成果,這是資源共享,有助於加快社會進步。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直接創造是創新,使用和擴大創新成果也是創新,也需要鼓勵。假如把模仿和倣造視為剽竊、偽造,以保護知識産權為由,不準別人照自己的樣子重新製造,哪怕重新製造與原産品是完全不同的製作工藝,這既是一種霸道,也是一種無知,自身也會因此最終受損。
  知識産權是山寨産品的分水嶺。一分為二看待山寨産品,山寨産品才會涇渭分明,打不了馬虎眼。侵犯知識産權的躲不掉,沒侵犯的才不會被誤解。如果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産權,他應該為此付給擁有這個知識産權的製造商或者專利權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説他的模仿並沒有侵犯到專利權人所聲稱的權利保護的對象,就要為其正名,允許其生産,別人沒有干涉的理由。如果模仿中具有創新,甚至幫助別人實現了突破,這就不僅要允許其生産,而且還要支持其生産,鼓勵其生産,讓其拓展市場,讓更多的人享受創新成果,這才顯得公平公正,也才能加快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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