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管理稀土資源並不違反WTO規則
2010-11-30   作者:劉敬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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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依法管理稀土資源的舉措是中國政府的主權權利,符合WTO可持續發展的宗旨以及WTO規則,一些國家對中國政府這一正當舉措的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 但與此同時,應當注意在具體政策的實施過程中遵循國際法中的善意原則、WTO透明度原則並奉行國內外一視同仁的立場,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遵循包括WTO規則在內的國際法規則,防範法律風險。

  稀土開發留下的尾砂山
  在江西省信豐縣水土保持教育基地,因稀土開發留下的寸草不長的尾砂山和周圍綠意蔥蘢的橙園形成對比(10月24日攝)。上世紀80年代,這裡的稀土礦區新增水土流失面積24.68平方公里,排放尾砂近6000萬噸,尾砂山成了“江南沙漠”。  記者 周科 攝

  近一段時期以來,中國政府為了保護不可再生的稀土資源、防止生態環境惡化,&&了一系列加強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管理的政策。孰料,這一為可持續發展而實施的正當舉措卻在國際上引起強烈反響,美、日、歐等許多稀土進口國聲稱中國政府制定管理政策屬於出口限制行為,違反了WTO規則。
  那麼,中國政府究竟是否有權採取國內措施加強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管理?這些措施是否違反了WTO規則?對此,應當從國際法角度認真加以分析,得出公正的結論。

  中國稀土管理政策符合WTO的“可持續發展”宗旨

  近年來,隨着高科技産業的迅速發展,全球對稀土的需求和消耗量快速增長。中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産、出口國,目前中國一個國家的稀土出口量就佔國際市場份額的90%以上。
  儘管稀土對各國的高科技産業至關重要,但稀土資源屬於不可再生的礦産資源。由於多年來的大量、無序開採,中國的稀土資源已處於瀕臨用竭的邊緣。同時,稀土生産、加工過程對生態環境影響巨大。在中國稀土以往的生産過程中,存在着開採方式粗放、資源浪費嚴重等等一系列的問題,一些企業環保意識薄弱,環境污染比較嚴重。
  2005年10月,中國科學院院士、北京大學稀土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徐光憲聯合包括王乃彥、何祚庥等人在內的15位中科院院士聯名向國務院提交了《關於保護白雲鄂博釷和稀土資源,避免黃河和包頭受放射性污染的緊急呼籲》的緊急提案,呼籲政府盡快採取措施規範稀土生産、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鋻於稀土資源儲量嚴重下降、瀕臨用竭的嚴峻形勢,同時,考慮減少稀土生産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性影響,自1998年開始,中國就已實施稀土産品出口配額許可證制度,並把稀土原料列入了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6年,中國停止發放新的稀土礦開採許可證,並對稀土礦開採實行指令性計劃。除了控制稀土出口配額和減少稀土礦的年度開採量,中國還逐步加強稀土行業的集中度。2010年9月初,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首次把稀土列為重點行業兼併重組的名單。中國商務部近日&&,2011年中國仍將對稀土出口實行配額管理,且配額將有所減少。中國政府多次&&,加強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不再遭受嚴重破壞,實際上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考慮。
  《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序言開宗明義指出:“本協定各參加方,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以及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産和貿易為目的,同時應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以與它們各自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和關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強為此採取的措施……”中國政府為了最佳利用可用竭的稀土資源並出於環境保護的目的加強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管理完全符合上述可持續發展宗旨和原則,應得到WTO全體成員方的支持。
  因此,指責中國政府壟斷稀土資源並將稀土作為政治施壓的工具的論點根本沒有事實依據。

  作為WTO成員的中國並不喪失管理稀土資源的主權

  中國政府多次指出,依法管理中國的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是中國的主權權利,國際上一些學者對此提出質疑。在他們看來,中國既然已經加入了WTO,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就應承擔WTO的規則義務,這意味着中國喪失了管理稀土資源的主權權利。此觀點貌似合理,但仔細分析後就會發現,實際上是一種混淆視聽的謬論。
  GATT/WTO法律制度本質上是貿易自由化與國家貿易管制之間的協調産物,它並未改變成員方運用貿易主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實質。作為一項頗為成功的現代國際法制度,GATT/WTO體制所具備的管理國際貿易功能本身就是全體成員方談判協調、相互讓渡主權的産物。加入WTO後,WTO成員通過行使貿易主權追求本國貿易利益最大化的本質並未因GATT/WTO體制而改變。從具體的條款內容來看,WTO涵蓋的具體協定不但沒有排斥成員方的貿易管制權,反而為保證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各方利益平衡還賦予成員方諸多維護國內貿易利益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其説GATT/WTO法律制度是貿易自由化的衍生品,倒不如説它是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用來協調成員方之間利益的調節器。
  根據WTO法律的理論和現實,中國加強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的管理政策、措施是中國的一項主權權利,並未因中國承擔了WTO協定義務而喪失。

  中國管理稀土資源是有WTO的法律依據的

  GATT/WTO體制要求各成員方不得採取除關稅以外的非關稅措施限制進出口貿易,這是一條基本原則,但僅依此就做出中國違反WTO規則的判斷顯然是片面的,GATT1994同時規定了可豁免條款義務的特殊條款,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就是成員方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義務豁免權利(waiverclause)。
  “一般例外”規定“在遵守關於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採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産或消費一同實施……”
  WTO上訴機構在“美國—海龜案”中就是依據該條款作出了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歷史性裁決。上訴機構認為:美國保護海龜的相關立法屬於GATT1994第20條(g)項意義上的、關係到養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的一種措施,支持了美國援引該條“例外”的權利。
  此後,各成員方運用該條款採取國內措施保護可用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做法已屢見不鮮。
  稀土作為一種礦産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屬於可用竭的自然資源,GATT1994第20條(g)項條款以及上訴機構在“美國—海龜案”中展示的司法理念為中國政府的舉措提供了WTO規則和判例依據。
  一些人認為,中國政府也可援引同為GATT1994第20條中的另一項條件(b)項(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為實施稀土管理的依據,但由於該項的要求比(g)項的要求嚴格得多,要求採取的措施是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而後者只要求措施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即可,二者法律要求差別甚大,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已多次重申。援引該項作為合法性依據的風險較大,而(g)項則足以成為中國實施稀土管理的法律依據。

  中國管理稀土資源應注意的重要原則

  中國加強稀土開發、生産和貿易的管理政策遵循了WTO可持續發展的宗旨和原則,符合WTO規則和司法實踐,是中國政府行使貿易管制的正當主權權利。但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也應注意以下幾項原則,否則仍可能面臨違反WTO協定的法律風險。
  第一、GATT1994第20條“序言”體現的善意原則
  在著名的“美國—海龜案”中,上訴機構肯定美國第609條款保護海龜這一立法宗旨後,並未就此止步,它揭示GATT1994第20條“序言”體現的善意原則,以此考察第609條款的具體實施情況,而這最終成為決定該案勝負的決定性因素。根據“序言”所體現的國際法善意原則,上訴機構全面考查了美國第609條款及相關行政指令的執行措施和方法,認為美國實行的具體措施違反了善意原則,屬於第20條序言中“任意的”、“無端”的歧視手段。可見,即便中國政府有權援引GATT1994第20條作為管理稀土資源的WTO規則依據,但在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善意原則,具體地講,就是要保證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濫用這些權利。
  第二、貫徹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GATT/WTO體制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對於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至關重要。WTO各涵蓋協定均對成員方貫徹透明度的義務作出規定。根據WTO的透明度義務,中國政府制定稀土開採、生産和貿易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時,應在付諸實施之前迅速公布這些政策和措施,並指定專門的諮詢機構回答各方就這些政策和措施提出的問題,同時,應聽取和考慮利益關係方提出的意見並予以及時、適當的反饋。
  第三、貫徹國內外一視同仁的原則
  GATT1994第20條(g)項規定了成員方採取與保護可用竭資源有關的貿易限制的權利,但該條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法律要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産或消費一同實施”。它要求成員方在採取貿易限制措施的同時,必須也對其國內該可用竭資源的生産或消費予以同樣限制。如果該項要求沒有被滿足,則仍可能面臨在WTO敗訴的風險。關於這一點,GATT時期的專家組在1991年第一個“金槍魚案”中就已明確提出,WTO成立後上訴機構在“美國——海龜案”等案件中又多次重申。中國在加強稀土資源管理過程中,應採取國內外一視同仁的做法,不僅要採取措施對稀土出口予以限制,而且還要對國內的稀土開採、生産和銷售各個環節予以限制。如果在限制出口的同時,對國內的稀土開採、生産和銷售放任自流,則違反了第20條(g)項中的這一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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