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國家審計署公布了“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結果”,將廉租住房領域的諸多問題、矛盾、污點公之於眾。這是近些年來難得一見的,由官方積極而為的比較詳細的“內幕披露”。別的暫且不管,此行為本身就值得褒揚。
此事之所以很有意義,主要是住房保障在政府施政體系中佔重要位置,而廉租住房又是住房保障體系中最基礎的産品,滿足的是社會最底層民眾的基本住房需要。若廉租住房制度滿身是病,又何談整個住房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1999年國家就&&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然而直到2006年,仍有很多城市根本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其後,在中央的重視和督導下,各地廉租住房工作方才漸有起色。按國家規劃目標,至2011年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之後,我國廉租住房發展的增速將會有所減弱,假如按2012-2015年均數量減半計算,則至2015年末,全國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戶數佔全部城鎮家庭戶數的6.6%左右。
近兩年廉租住房的發展指標一再調高,反映了中央完善這項保障制度的急迫心態,這於改善民生,功莫大焉。追求發展速度固然重要,提高發展質量也宜當緊。這份審計報告,相對客觀地曝光了當前廉租住房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亟待各級政府重視並及時糾偏。這裡主要有兩點。
第一,很多城市不願依規從土地出讓金中摳錢出來。發展廉租住房的最大制約是資金,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通過銷售收回投資,而廉租住房純屬花錢之事。為了增加資金來源,2007年國家&&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首次明確: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這些年來,通過賣地,地方政府獲得了巨大利益,從土地凈收益中劃出一塊專項用於發展廉租住房,合情合理。然而,審計後發現22個城市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未達要求,2007年至2009年,這些城市共計少提取146.23億元。
至於原因,審計署認為:一些經濟發達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基數較大,不必全提就能滿足一定時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一些城市對土地出讓凈收益尚未做出準確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我們認為:除了上述兩條外,還反映出部分城市不願將足額的土地凈收入裝入廉租房專項資金的“袋子”中,因為一旦裝進去,想要拿出來把錢花在別處,就沒那麼方便了。要説廉租住房不差錢,除了對極個別的東部財政富裕城市外,那是地方政府的一種託辭,當前全國各地廉租住房的受益面都是偏小的,完全有空間進一步擴大保障面。
第二,存在違規享受廉租政策的現象。18個城市向2132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分配廉租住房;被抽查的22個城市中,有1.32萬戶受益家庭將租賃補貼用於家庭其他消費;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後出現了租金、物業費收取難和不符合條件住戶退出難的現象。與權貴群體搶佔、偷食經濟適用住房的現象相比,混進廉租住房陣營的非法者數量並不多,但影響相當壞。廉租住房是幫助最困難家庭的,那些生活條件好些的家庭不應貪佔這種小便宜。
比“小偷”更常見的是,有些受益家庭沒有依規將租賃補貼用於改善居住條件,而是轉用於其他消費,甚至被吃低保的懶漢懶婆們用於喝酒、賭博的也很多。保障資金沒被用在“刀刃”上,政府必須調整運行機制,採取更有效的方式。比如,海口和深圳的部分城區已採取提供房屋租賃協議才能給予補貼的措施,上海部分城區不把租賃補貼交給租戶,而是作為房租直接交給房東,且政府只選擇那些守法房東進行長期合作。實際上,這也是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讓保障對象摸不到錢,也就難以亂花錢了。至於租金和物業費難收,有效辦法是通過單位,直接從租戶工資中扣除;退出難,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以合理價格讓業主購房是可資考慮的辦法之一。
如果審計署查查經濟適用住房,一定會發現更多的違規行為。而相對簡單的廉租住房尚且存在這麼多不足之處,可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絕非一時之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説,如果連廉租住房都難以有效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棚改房、限價房更難奢望做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