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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10月份全社會用電量同比增長8.5%,創4月份以來最低。這是繼9月份之後,全社會用電量同比增長再次跌至10%以內,預計11月份全國用電增幅可能仍會落在10%以內。(據11月17日《經濟參考報》) 10月我國CPI漲幅達到4.4%,創多時以來的新高,生産擴張使得GDP持續以接近10%的速度快速增長,9、10月份用電量的下降與經濟諸項指標的表現並不合拍。 追根溯源,在産業結構調整政策之下,高耗能行業用電量增幅出現較大回落是月度用電量出現新低的主要原因。高能耗行業用電的降低源於強制性的節能減排的要求,這是我國政策調控中時有所現的一種固有思維。 我國“十一五”規劃中提出了明確的單位GDP節能降耗的具體目標,今年是“十一五”的最後一年,由於“十一五”期間尤其是後兩年出現的國際金融危機,節能減排監管一度有所放鬆,致使計劃目標的實現在最後期限內壓力巨大。8月份開始的部分地方對企業進行強制性拉閘限電,即是這方面的任務安排。 國內經濟增長帶動的投資饑渴、外部流動性寬鬆導致的人民幣升值壓力以及熱錢涌動,使得物價上漲的壓力逐漸加大。應對經濟形勢出現的新變化,我國宏觀調控方向由“保增長,促內需”開始轉為“調結構,防通脹”,10月用電量的走勢便印證了這一點。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行政命令的方式被更多祭起:需求管理方面體現的是“限購令”,供給管制方面是“限價令”與“限産令”,當然也包括為節能減排而採用的拉閘限電措施。從政策目標來看,這些手段似乎都體現出行政命令式的意味——房價與物價上漲使得百姓難以承受,需要採取一切手段進行管制;節能減排是我們的對外承諾,更有“十一五”計劃提出的降耗的具體目標。這些行政措施的祭出,説明一些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而依靠行政力量解決問題,有優勢也存在弊端。 優勢方面,市場一般會相信,對於一項經濟、社會問題,只要政府部門下定決心,就一定能夠實現其治理目標。 弊端是,臨時性的政策措施可能會掩蓋問題實質,延遲問題根本解決;或者出現管制放鬆之後舊有問題反彈復發而引發新問題,甚至出現尋租與腐敗行為等。太多實例印證了這一點,就比如最近的限價與限産管控措施,源於能源的替代需求,“限電令”引發了各地柴油供應的短缺,許多用電大戶購油發電,使得政府最終的節能減排目標效果大打折扣。對於目前正在執行的房地産價格管控政策,如果真正的供求矛盾問題不能根本解決,最終也只能控價於一時。 任何體制與政策手段都難免有優勢與弊端,這就是問題的兩面性。希望管理層能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慎重決策。政策目標的實現更多地需要尊重客觀規律,並且在目標達到後迅速退回,常態的波動依舊交由市場進行自發調節,以發揮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效率。同時,包括物價管制、質量控制在內的監管措施應該常態化,盡可能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不是待問題累積嚴重時再去突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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