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不能“打貧濟富”
2010-11-18   作者:沈曉傑(地産評論人)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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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廉租房資金用於公租房難免讓人感覺“打貧濟富”。因為廉租房和公租房有着不同的服務人群和對象。
  根據財政部等國家三部委剛剛發出的通知,各地“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這部分統籌主要用在“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租房和貸款貼息上。
  將廉租房資金用於公租房難免讓人感覺“打貧濟富”。因為廉租房和公租房有着不同的服務人群和對象。前者主要解決城市中買不起房的最低和低收入市民住房問題;後者的着力點則是解決在高房價下,一時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及“夾心層”的住房困難。這項通知意味着,各級政府可以把原來解決社會中最底層“城市貧民”住房上財政支出的大頭,轉移“統籌”到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上來。這對住房艱難的城市底層貧民來説是雪上加霜,對絕大多數被高房價壓迫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來説,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本住房問題。
  在當前的城市化大潮下,目前我國城鎮中的無房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低收入人群。這些居民只能通過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來解決住房困難。現在把他們寄予厚望的“住房財政”轉移到“夾心層”中,是不是我國城鎮廉租房的問題已經解決得差不多了?非也。
  昨天(11月17日),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對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結果表明,儘管2009年籌集的廉租房保障資金比2007年增長6.25倍,但總共也只有642.26億元。按每套廉租房10萬元最低標準計算,只能解決60多萬戶的長期住房問題。這對廣大的廉租房需求者來説,本來就已是杯水車薪。而且據審計,就是這些“微薄 “的資金,除天津外,其他按受審計的20多個城市都未能按規定要求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足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在這樣的情況下,“拆東墻補西墻”,再放開口子使用廉租房保障資金,實質上就是把本來就已經“發展殘缺”的廉租房建設,推向了更為不利的邊緣。
  而在住房保障和政策上,公租房只是在現今大多數人都買不起房的高房價背景下,暫時解決普通人住房的權宜之計。要解決作為城市最大群體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最終還是要靠政府為他們提供買得起的住房。這也是世界各國解決普通人住房問題的“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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