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不是“免責盾牌”
2010-11-04   作者:范正偉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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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看來,“曲美風波”所帶來的隱憂,遠不止明星虛假代言,或某一産品質量存在缺陷那麼簡單。
  在召回“曲美減肥膠囊”、宣布不再生産後,面對輿論質疑,生産商重慶太極集團回應稱:“曲美産品符合國家標準,因此對此前長期服用曲美的消費者沒有賠償計劃”。
  太極集團的回應可謂“擲地有聲”。但幾個懸疑仍然待解:如此符合國家標準的産品,為何還要主動召回?企業可以拿國家標準自我免責,消費者又該找誰説理去?“曲美之後,宛如新生,重現美麗本色”,曲美當初的誘人廣告是否名副其實?
  國家標準被拿來做“免責盾牌”,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此前,某款洗髮水被曝含致癌物,製造企業回應符合國家標準;麥樂雞中被爆含問題添加物,麥當勞&&符合國家標準;雲南白藥牙膏陷入“功效門”,公司也自稱符合國家標準……
  然而,“符合國家標準”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嗎?對那些確實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産品,所謂“符合國家標準”的免責盾牌果真堅不可摧嗎?
  相信某些喜歡拿“國家標準”説事的企業,一定熟悉《産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但這些企業也一定是誤解了該條文,認為只要符合“國家標準”,就不存在産品缺陷。這顯然與立法精神不符,也同現實生活相悖。
  害人不淺的“三鹿”奶粉,據説當初也是“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産”的,結果又如何呢?三聚氰胺當初甚至都不歸國家標準管,但企業因此就可以隨意添加嗎?
  新頒佈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産品缺陷的判定,國家標準只是最低標準,如果産品存在標準難以預見的不合理危險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即使它“符合”國家標準,生産者也不能免責。換言之,“符合”國家標準,只是免除了生産者的行政責任,但並不天然地免除生産者的侵權責任。
  遺憾的是,一些企業雖然身處産業前沿,熟悉行業最新信息,卻總喜歡在底線邊緣游走,熱衷於鑽國家標準還不完善的空子,並以此掩耳盜鈴地“自我免責”。在暢談社會責任的今天,一個企業如果連自己的産品質量都不能保證,或者對消費者的權益不管不顧,其他方面的功課做得再多,恐怕也沒有資格奢談社會責任。
  如果説企業緊貼“國標底線”是出於利益衝動,那麼適時完善國家標準,守好安全閘門,監管部門責無旁貸。但從“三鹿”奶粉,到“美的”紫砂煲,再到“曲美風波”,縱觀多起産品安全事件,本應起“警示燈”作用的監管部門卻成為“救火員”,令人遺憾。作為公共安全的守護者、産品市場的執法者,監管部門如果能未雨綢繆、提高預見能力,能提前主動評估、及時更新國家標準,不斷促使産品安全升級,那麼許多産品安全事件就不會發生。
  每一次産品安全事件後,總會有人問:下一個“中標”的會是誰?要避免這種擔憂不幸成真,企業和監管部門都應該從認真對待“國家標準”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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