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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人大向社會公布車船稅法草案徵求各界意見。其中對警車、公車免稅的規定引發質疑,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提出若徵稅是為了節能減排,公車同樣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樣要負責任,為什麼要免稅?(11月1日大河網) “公車免稅不合理”的觀點,很容易在公眾中間引起共鳴,乍一聽好像確實是這麼回事:既然對私車徵稅,憑什麼公車就不用繳啊?公車同樣排放污染物,而且很多還都是大排量車,這難道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需百姓點燈”嗎? 儘管這樣的觀點容易獲得很多網友的認同,事實上卻有些站不住腳。以公車同樣排放污染物為由來論證“公車免稅不合理”,至少犯了兩個錯誤:一是誤讀了車船稅的財産稅性質,二是還不太清楚稅收的性質。 車船稅是一項財産稅,從根本上説與節能減排扯不上關係,現在的草案擬按排量徵收,既不合理也不嚴謹。具體到“公車是否應徵收車船稅”,實質問題是公共財産應不應該徵收財産稅?答案顯然是不能徵收。因為公共財産不屬於任何具體個人,當然不屬於財産稅的調節範圍。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政府部門本身並不産出任何財富,本來就是納稅人通過納稅方式供養的,如果提出要對公車徵收車船稅,這筆錢最後不還是由納稅人來出嗎? 因此,“公車應徵車船稅”,在稅法意義上實則是個偽問題。 限制公車應該從限制購買和使用上發力,但這顯然不是車船稅立法所能承擔之重。然而,從“公車免稅不合理”引發的討論,足可看出民眾對一些公車的腐敗存在民怨。只要還有被濫購濫用的公車,無論政府提倡節能減排,還是“綠色出行,緩解交通壓力”,聽着都差那麼點兒説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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