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金融委託理財
2010-11-02   作者:李湘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近年,隨着經濟生活的發展、金融市場的繁榮,各大中城市市民的委託理財需求與日俱增,一些金融類委託理財市場尤為活躍。這些金融類委託理財,是指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類資産根據合同約定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産品的交易、管理活動的行為,並不包括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發行的各類理財産品。
  目前,金融類委託理財市場正面臨法律缺失、監管缺位等問題,導致市場主體良莠不齊,引發不少訴訟。通過調研發現,北京市朝陽法院今年前9個月受理的金融委託理財案件數量,比2008、2009年兩年的總和還要多,數量有明顯增長趨勢。
  一些金融類委託理財正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

  一起金融委託理財案例

  2008年6月8日,李某作為甲方、某投資管理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委託理財合同。雙方約定甲方的期貨投資50萬元,乙方作為甲方的諮詢服務機構,收取甲方賬戶資金額的20%為服務費;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乙方為甲方制定投資方案,在甲方同意投資方案並授權下,乙方委派下單員接受甲方指定進行交易,並保證下單員在接受甲方指令下單時無過失,一旦發生過失,相應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承諾在合同終止時不會産生虧損,同時承諾在整個交易期間最大虧損不會超過10%,一旦合同期間,賬面虧損幅度超過10%,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賬戶進行補款;且乙方要保證甲方本金在合同結束時不發生虧損。
  合同簽訂後,李某申請開立期貨賬戶,投資50萬元,並向某投資管理公司交付賬戶管理費10萬元。但整個合同期間李某並沒有得到分紅,且從2009年1月5日起,其賬戶資金持續處於虧損狀態,現虧損額已達近30萬元,虧損幅度約為60%,遠遠超過合同約定。李某多次要求某投資管理公司補款,但公司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補足。故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某投資管理公司賠償損失及返還管理費。
  訴訟中,李某&&開戶後其賬戶實際完全由某投資管理公司操作管理,合同期滿後才收回自行管理。另據某投資管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載,其經營範圍無許可經營項目,一般經營項目為投資管理、投資諮詢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國《證券法》亦明確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某投資管理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經營項目為投資管理、投資諮詢等,但其與李某簽訂合同,除約定向李某提供投資方案、依指令下單外,還承諾合同終止時不會産生虧損、按盈利固定比例收取費用,且實際完全代李某操作賬戶。該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合同應屬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某投資管理公司因該合同取得的10萬元管理費應當予以返還,李某要求返還管理費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因某投資管理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賬戶導致李某損失亦應當予以賠償。

  理財公司違規操作、非法開展業務

  通過調研可以發現,金融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呈以下特點:
  第一,從案件標的額來看,有顯著增長趨勢,幾十萬標的額的案子屢見不鮮。
  第二,從訴訟主體來看,原告通常為委託理財的客戶,50歲以上年齡偏大的個人投資者佔比例不小,甚至有70余歲的退休老人將所有存款委託給投資公司的情況;而被告通常為接受委託理財的主體,多為非金融機構法人,主要為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公司或諮詢公司等。
  第三,從案件爭議焦點來看,主要集中於受委託方的資質問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
  第四,從解決方式來看,被告通常不履行雙方重新達成的還款協議,而且頻繁變遷辦公場所、拒不出庭,有逃避債務之嫌,故雙方很難達成調解。
  引發此類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排除金融危機的影響和投資人自身的非理性等等,但主要成因還要歸結於理財主體違規操作、非法開展業務。主要表現為:
  其一,受託人多為不具委託理財資質的市場主體。按規定,只有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具備客戶資産管理資質的證券公司才有權作為受託人訂立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但涉案的被告多為“投資諮詢公司”、“投資服務公司”,並無理財資質。
  其二,吸收客戶時虛假宣傳、隱瞞風險。有的採取轟炸式手機短信來開發客戶,有的投資公司舉辦“理財課”,並設置現場發放投資收益環節,以此吸引聽課的潛在客戶,過分強調盈利前景,缺少風險提示。
  其三,委託理財的業務經營方式違法。從理論上説,委託理財可以分為全權委託和一般委託。按規定,即使是合法的有資質的委託理財機構,也不能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的收益或損失作出承諾。而在這些案例中,理財方很少向投資人提供方案並得到其許可,通常是自行操作,而且投資機構和客戶基本都約定了盈利時雙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潤,虧損時由受託人承擔或補足損失的保底條款,這都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將會得到否定。
  其四,在理財虧損、糾紛産生後處理不誠信。有些理財機構在客戶對理財賬戶出現重大虧損提出異議後,和客戶達成了不再履行原協議、分期還本付息的協議,但拒不履行,反而多次變更辦公場所,使客戶難以與之&&,這將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規範金融類委託理財的主體和市場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國家金融秩序和安全是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金融類委託理財案件不僅僅涉及到民生,還影響到國計。目前涉訴的投資公司等並不像金融機構那樣,有高門檻的准入機制、嚴謹的風險控制機制、規範的業務運作章程,如果放任其非法經營金融類委託理財業務,不僅難以保障客戶權利,還有可能導致其出現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行為。
  這類案件折射出來的問題要引起我們的警惕,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規範金融類委託理財主體及其市場:
  首先,加強相關立法,完善委託理財法律規範。應該明確界定委託理財的範疇、規範市場准入規則、業務經營規範,並對違反禁止性規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比如全權委託和保底條款的效力等。
  其次,明確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部門應通過立法予以明確,規範職責,加大非法經營的查處力度,杜絕虛假宣傳,促使各類交易主體規範運作,減少法律真空地帶。對於沒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違規操作、非法理財的情況也要規定相應查處部門,使管理無縫隙。
  再次,審判機構應通過公正、合理的案件審理來規範委託理財行為,通過判決的既判力約束來引導當事人行為。既要制裁那些盲目投機和違法經營行為,又要切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各相關部門要強化宣傳。引導投資人理性選擇理財機構和理財産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關注投資風險。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誌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
 
相關新聞:
提高收益或為吸收存款 銀行博弈短期理財産品 2010-11-01
搞清理財産品分類 適合才最好 2010-11-01
學習在理財架構下做投資 2010-10-29
短期理財産品收益有望水漲船高 2010-10-28
理財産品收益上調 老産品遭冷眼 2010-10-28
 
頻道精選:
[財智]天價奇石開價過億元 誰是價格推手?[財智]存款返現赤裸裸 銀行攬存大戰白熱化
[思想]讓創業板回歸“創業”本能[思想]僅憑“定量寬鬆”難救美國經濟
[讀書]《五常學經濟》[讀書]投資盡可逆向思維 做人恪守道德底線
 
關於我們 | 版面設置 | &&我們 | 媒體刊例 | 友情鏈結
經濟參考報社版權所有 本站所有新聞內容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下載使用
新聞線索提供熱線:010-63074375 63072334 報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甲101號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證010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