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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開徵似乎已是板上釘釘的事,但如何徵收卻一言難盡。 物權法實施後,有一個時期,物業稅開徵似乎也是箭在弦上,不知為什麼,後來好像沒人再提。就在物業稅似乎被人遺忘的時候,房産稅橫空出世。 這兩個稅看上去大同小異,都是在持有環節向房産徵稅,都是按市值計繳,都是財産稅,都被寄予抑制房價,以及調節貧富差距、改革地方財政的重任。同樣,徵收這兩個稅,面臨着幾乎同樣的技術難題,例如,房産信息如何收集、房産價值如何評估以及具體徵收環節等問題。為什麼一個被擱置,一個卻在尚無法律依據的狀態下呼之欲出? 答案可能是,物業稅比房産稅更複雜,物業稅看上去更像是一個終結者,它要將所有與房子有關的稅費統一起來,這就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而開徵房産稅比較簡單,除了房屋持有人,其餘人等應該都會暗自高興。而且,開徵房産稅無需修改或&&法律,只需修改一個條例就OK了。 回顧歷史,房産稅幾經修改,但改來改去,都是圍繞營業性用房徵收,而且還常常減徵或免徵,只有這次不同。不僅要徵營業性房産,還要徵非營業性房産,不僅不會減徵免徵,還要普徵。目前的説法是只有第一套住房不徵,但這種説法很難得到合理的支持。因為同樣是第一套房,有的是央産房,有的是小産權房,有的是房改花了極少的錢得到的,有的是花了大半輩子的積蓄買的,有的只有幾十平方米,有的可能幾百平方米。有的一套房可能只住一兩個人,有的也許住了三代人。起點就不公平,就很難保證整體公平。 依據現存的1986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房産稅是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房産稅稅率,依照房産原值計繳的為1.2%,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繳的為12%。從目前透露出來的新條例內容來看,它不是按原值減除後的余值計繳的,而是按照市值,這就跟物業稅沒什麼兩樣了,但物業稅涵蓋的範圍要比房産稅大得多。換言之,將來如果開徵物業稅,就等同於雙倍徵稅。除非其中不再包含房産稅,只是在房産稅基礎上簡單地取消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城市房地産稅等其餘稅費。但可以肯定地説,那是不可能的! 開徵房産稅,不知為何,被有意無意地説成是為了降低房價。高房價已是老百姓心頭永遠的痛,已榮升三座大山之首。其實,開徵房産稅的重要意義並不在此,它的主要作用在於調節居民收入,完善地方稅收體系,但如果第一套房之外的房子都要按照市值、一個稅率統一徵收房産稅,就起不到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也很難杜絕房産投機,充其量不過是在房價基礎上增加新的負擔。同樣,在土地財政不改變的情況下,開徵房産稅,無非是在土地出讓金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財源,地方肯定樂觀其成,但要改變土地財政就難上加難了!如果只是一味地開徵房産稅,而不通盤考慮如何縮小貧富差距,改革地方財政體系,那只是假借抑制高房價之名,將住房這座大山進一步加高加厚加重而已。 在房産稅&&之前購買的房屋,都是按照此前國家允許的政策購買的,任何新的政策都不應該追溯既往。如果面向第一套房以外所有的房子開徵房産稅,顯然有失公允,也是不誠信的行為。更何況,在購買這些房屋時,購房者都已經一次性地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如果再繳納房産稅,屬於雙重徵收,於理不合,於法牴牾。因此,光第一套房免徵是不夠的,而應該實行新老劃斷,從房産稅&&之日起往後,不再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而是改繳房産稅,此前的依然按照非營業性用房政策繼續免徵。考慮到將來還有可能實行物業稅,房産稅的稅率應該比物業稅要低,同時為了體現社會公平和土地等不可再生資源的稀缺性,有必要實行累進稅制,對用於投資或明顯超出居住需求的住房徵收高額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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