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先要解決合法性問題
2010-10-27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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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醞釀已久的《四川省城市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近日在成都舉行,來自社會各界的14名聽證代表僅有一人&&支持“擴權”,其餘聽證代表都明確&&反對為城管“擴權”。此次《條例(草案)》與以往相比,對城管的相對集中處罰權的範圍進行了拓展,增加了國土、水利漁業和煙花爆竹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拋開情緒化的意見,其實城管“擴權”也未嘗不可。但更重要的在於,“擴權”之後城管能否公正、文明執法,因為,城管現有的權力行使,已鬧得千夫所指。要解決城管公正、文明執法的問題,必須回溯到城管合法性的起點。
  城管必須重塑其主體的合法性。從大的框架來説,《行政處罰法》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但是,城管所得到的各項具體權力卻是政出多門,充滿疑問。而城管這個單位是什麼性質也是五花八門,有的挂靠在建設局,有的挂靠在規劃局,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執法局,有的城管部門甚至根本就不是行政機關,不能行使執法權。
  城管的合法性重塑還在於城管必須明確處罰手段與處罰程序。實踐中,城管最為人所詬病的是,隨意將他人物品砸毀和沒收,有的甚至是動輒暴力相向。按照工商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小商小販可採取兩種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可以是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強制措施可以是查封、扣留物品等。不能採取沒收的手段。而在實際上,城管隨意沒收小商小販的物品比比皆是。實施行政處罰,也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告知、説明理由、調查取證、聽取意見、作出處罰、送達等義務。但是,實踐中,有多少城管做到了這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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