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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近日公布《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徵用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此事在社會引發質疑。 四川是一個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頻發的省份,政府在必要時向民間尋求幫助,甚至徵用個人財産,有利於更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將危害降至最低,其出發點值得充分肯定。另外,應急物資徵用在《物權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而在緊急情況下“舍小家顧大家”,也是一種義務和道德。 然而,引發人們質疑的並非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該不該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産,而是擔心一些地方政府以“突發事件”為幌子,把徵用財産的適用範圍擴大化。 如何準確界定“突發事件”是主要問題。按照草案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其中“社會安全事件”一般包括恐怖襲擊、刑事犯罪、群體性事件等。但人們擔心的是,一些地方將群眾正常的維權行動視作“突發事件”,例如在矛盾多發的徵地、拆遷過程中,對所涉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産堂而皇之地予以“強制徵用”。 近年來,隨着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求也在不斷增強,這對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們對“徵用財産”之所以敏感,實際上是對一些地方政府在強制徵用群眾房屋、土地等生産生活物資時,打着諸如“公共利益”的旗號,導致一些家破人亡悲劇發生的不滿和擔憂。 徵用財産只有程序正當、目的正義,才能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執行過程中走了樣,難免會遭到群眾的反感和抵制。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各級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規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把條款制定得細些、再細些,把行政權力規範得嚴些、再嚴些,避免“突發事件”成為侵害公民合法財産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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