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領可學習德國經驗
2010-09-28   作者:劉義昆  來源:[博客]
 

    報載,南京近日出現了一家有償失物招領公司,公司人員&&失物都是環衛工送來的,收取費用後立即給環衛工人提成30%。對於收費標準,公司人員&&並非漫天要價,是在參考市場行情後才定的:譬如補辦一張身份證要40元,但很費神耗時,所以公司定下50元的收費價格;公交卡、銀行卡20元;營業執照、機動車牌100元;代金卡、電話卡按照金額或者餘額收取40%的費用。
  消息甫出,爭議一片。丟過東西的人認為,花點錢省了大麻煩,值得;有人認為並不會影響社會公德。而工商部門&&,該公司涉嫌“超範圍經營”;有律師則稱,該公司涉嫌“非法所得”。有償失物招領公司是否應該存在,“失物招領”問題如何解決,看來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有償失物招領並沒有法律的支持。《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同時也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有償失物招領公司不是公權力部門,不僅無權保管失物,更無權“收購”失物。公司轉手交給失主後討要報酬,確有“謀取非法所得”的嫌疑。看來,失物招領需要一個統一的、合法的平台。
  在這方面,德國的經驗可資借鑒。德國各市政府的公共事務局都有失物招領處。不管遺失的物品最初是交給了警察,還是交給了列車乘務員,都會統一被上交到失物招領處保管。工作人員會給每件物品一個編號,然後把編號輸入電腦中。與此同時,德國法律規定,如果一件物品在失物招領處呆了6個月之後仍無人認領,工作人員會&&上交物品的人認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物品就會被上交給市政當局拍賣。德國民法規定,對於價值超過1000馬克的物品,上交者可以得到相當於物品價值至少5%的錢作為獎勵。但是,事實上,很多人都婉言謝絕了這筆獎金。
  可以看出,德國模式不僅更有效率,是一項便民善舉,也有利於促進社會互助和拾金不昧的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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