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煤田自燃,怎成了“養火工程”
2010-09-28   作者:新京報社論  來源:新京報
 
  作為中國最大的煤田火區之一,內蒙古烏達煤田火區因為自燃了50年而世界聞名。從2003年以來,宣布“烏達煤田火區即將被徹底撲滅”的報道,有五六篇之多。9月初,“烏達煤田火災近期將被徹底撲滅”的消息令烏達煤田再次成為關注焦點。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煤田依舊煙塵滾滾,2006年至2008年進行的“滅火工程”,非但未能滅火反而加重了火災治理難度,並釀成了巨大環境和生態災難,且迄今無人為此擔責。不僅如此,一些滅火工程以滅火為名,而行露天採煤之實,進一步破壞了原始地貌和採煤環境,“甚至100年都難以復原”。
  從表面看,解決煤田、煤礦的地下煤火現象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和企業對這一長期性難題態度的前後變化,具體折射出了市場和權力的磨合與交戰。早先,由於缺乏足夠的財力支持和政策壓力,地方政府一直對於滅火工程的審批慎之又慎,因為擔心“一放就亂”。也就是説,地方政府對於放開滅火工程可能引發的尋租行為不是沒有預判,對於滅火工程由真滅火變為假滅火是有警惕的。
  但是,將煤田火區治理列入地方政績考核後,滅火工程就大開其門了。由於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用財政支付這一積存已久的浩大工程,所以,只能通過權力與市場嫁接的方式加以解決。即地方政府投入的資金用於火區勘察和滅火工程規劃設計。具體施工所需大量資金交由滅火者“先滅火,後採煤”,在剝挖着火煤後,採掘下層煤炭,以賺取利潤。
  這一貌似合情合理的應對措施,實際上是將滅火這一公共事務出租。而一旦出租,權力對於滅火者的不端之舉也就無能為力。地方政府對於假滅火寬容的行為選擇,實際上反映出的公益出租後被動的自保理性。
  地方政府的被動還在於,由於歷史原因,對於央企背景的企業,地方政府通常無能為力。由於行政區域調整、企業屬性變更等原因,導致目前烏達煤田火區各個滅火點的監管權責極不明晰。有的承包者一會變為私企以自利,一會又挂靠央企以避險。在這種情況下,監管失位不僅是政府考慮成本的主觀問題,也是監管無法有效落地的問題。
  對承包滅火的企業來説,滅火工程實際上處於政府設置門檻、市場進行打理的情況,哪一個環節都需要成本付出。得出政府批文申請補貼需要成本,得到承包標的需要成本,由於可以事實上擁有採礦資格而又無需經過嚴密繁瑣的採礦資格申請程序,可以想見,這些明的成本和暗的成本會高得驚人。為衝抵這些成本,承包者先行採礦以謀利潤而置滅火於不顧,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選擇。
  煤炭産業引入市場機制已經多年。然而,“市場煤”中“滅火工程”變為“養火工程”的事實,再次證明着制度經濟學的説法: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市場不能做到資源優化配置。而取消這些不適當的外部效應,必須搞清楚煤到底是什麼商品,它的市場邊界在哪。否則,在權力與市場的混亂姻緣中,就總會生出“假滅火”這樣的畸形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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