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環境公益訴訟值得期待
2010-09-21   作者:孫瑞灼  來源:經濟參考報
 
  9月16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就番禺區人民檢察院訴番禺博朗五金廠違法排污導致水域污染環境公益訴訟一案開庭公開宣判,法院合議庭採信檢察院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認定被告的侵權事實與起訴一致,判決支持檢察院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水等一切破壞水域環境的行為,並賠償環境污染損失費用79500元以及負擔案件的受理費。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保領域存在一個怪現象:一方面環境污染現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雖然社會公共利益遭到嚴重損害,卻普遍存在無人起訴、無人去追究責任的問題,致使環境污染者逃脫了應有的法律制裁,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一個原因在於我國在環境公益訴訟上存在主體缺位的尷尬。在這種情況下,由檢察機關代表群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追究環境違法企業的法律責任,可謂意義重大。
  我們知道,環境不法行為往往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會的公共權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它損害的是整個人類生存的環境,卻並沒有針對具體的人和事。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這就在法律上給公民提起環境訴訟帶來了重重困難。一些公民出於保護環境的公益目的,對影響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但多以敗訴告終。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受害的大眾提起訴訟是適合和恰當的,既符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符合司法為民、服務大局的宗旨,還符合廣大周邊群眾的利益。
  然而,我國法律畢竟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這導致目前我國由檢察部門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仍處於個案階段,尚未成為一種普遍的行為和制度化的措施。因此,有必要在環境保護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賦予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公眾利益,對污染破壞環境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和資格,以維護整個社會和人類的環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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