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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節假日,加班費問題就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起糾結。今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相關事項的司法解釋。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的司法解釋一出&,讓勞動者對如何順利拿到加班費更加感到糾結。 我印象中,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之初,加個班對用人單位來説也就是幾塊錢補貼或幾毛錢餐費。剩下的事,就是由我們新聞媒體負責,寫點向節日裏戰鬥在勞動崗位的職工&&敬意的報道。那時候,用人單位也簡單,除了國家就是集體,誰也不好意思拉下面子和國家、集體談幾倍的加班費,這是有沒有政治覺悟、思想進步不進步的問題。 如今可好了,不管什麼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大家一視同仁,平等相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休息日(時)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若能實現的話,簡直太好了。現在,一年的節假日加雙休日,大概有100多天,接近全年的三分之一。假如節假日、雙休日勞動者加班能拿到三倍、兩倍的工資,那可是一塊不小的收入。不知道國家統計局統計城鎮居民收入時把加班費計算進來沒有,更不知道全國的用人單位能否有一半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加班費。我總懷疑全國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可能絕大多數人都拿不到兩三倍的薪酬,拜託統計局百忙之中搞個抽樣調查,這比調查房屋空置率應當容易多了。有個國家統計部門的權威數據,我們也好知道兩三倍加班費的執行情況如何。 平心而論,沒有加班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也都要加班。老闆給點表揚,説幾句好話,節假日改善一下伙食,再給個倒休,也算比起萬惡的舊社會強多了。過去,人們總是拿萬惡的舊社會做比較。今天,人們可不這麼比了,人們要和發達國家的勞動者比較,看一看人家是怎麼休息的,加班費是怎麼給的。新中國成立60多年了,現在的勞動者都是生在紅旗下,長在新社會,就政治覺悟、思想水平而言,誰也不比誰先進多少,誰也不比誰落後多少。再拿萬惡的舊社會激勵勞動者的加班幹勁就不靈了,要用人民幣説話才是硬道理。有了兩三倍節假日加班費的合同,又無法切實執行,這就讓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産生極大的心理不平衡,有一種被人無償佔有勞動或乾脆説就是被剝削的感覺。一次兩次能忍就忍了,長此以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然會結下很深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大概不是簡單的靠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就完事大吉了。 靠什麼呢?從根本上説,要靠在節假日裏得到加班的勞動者提供服務的人來多支出。比如説,餐館、商店節假日裏照常營業,員工加班,兩三倍的加班費要加在商品價格裏,通過漲價來完成。有老闆算賬,節假日真要按合同執行加班費,幾乎所有商店、餐館不漲價都會賠錢。殺頭的生意有人幹,賠錢的買賣沒人做。逢節假日就漲價,消費者樂意嗎?不漲價就關門,對消費者、對國家、對勞動者有多少好處呢?不解決節假日兩三倍工資從哪出的問題,就如同提出過河的任務而沒有船或橋,這太難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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