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樓市調控被司法渠道化解
2010-09-15   作者: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劉海 劉宇驍  來源:證券時報
 
  2010年國家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力度歷史罕見,但京城一個衝破新房限購令的簡單案例,卻暴露出房地産政策執行中的法律漏洞,應該引起各方面的重視。
  2010年4月17日國家&&新“國十條”,以遏制部分城市房屋價格過快上漲,隨後各地方也&&了相應的規定。北京市政府於4月30日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京12條),其中規定每個家庭在北京只能購買一套住房,北京市住建委也同時規定,第二套住房不予辦理過戶手續。這些清晰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有了不一樣的適用。
  日前,筆者接觸到一個房地産糾紛訴訟案件。王先生在京擁有多套住房,“京12條”發布前購買的一套房屋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自認為不受“京12條”限制,因此又購買了一套房屋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但當其為“京12條”發布前購買的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知不能過戶,無奈之下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此類案件在北京並非首例,以往的判例均將“京12條”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認定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並判決解除合同。然而這次受理王先生案件的法官卻稱,北京市的這一規定在審判中僅作為參考,可以不作為判決依據,同時稱只需一紙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即可到房産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就法律適用方面,地方法規的效力層級是最低的,法院在審判中並非必須以之為依據,僅供參考,而“京12條”從性質上來説只是地方政府&&的指導性意見,連地方法規都不是,其效力層級自然更低,也就是説該法官的説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及理論支持。而且我國屬於成文法係,以往的判例並不能限制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那麼法院的繼續履行判決書或調解書是否能夠保證房産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成為一個最關鍵的問題。為此,王先生的代理律師專門與房産管理機關取得了&&,房産管理機關&&會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結果辦理。
  從這一案例可以發現,法律適用問題有可能成為化解國家房地産調控政策的途徑。畢竟只要雙方達成繼續履行的合意,即使是法官也無法否決,這是民事法律關係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買賣雙方只需要提起一次訴訟即可將國家的抑制房價政策瞬間變為一紙空文。目前樓市仍處於膠着狀態,一旦上述案件成為一種典型,那麼勢必會讓本次宏觀調控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對於此類案件審判實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必要進行統一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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