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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兮兮/圖 |
今年5月曾發生趙作海案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又出現一起公安機關錯抓、一審法院錯判的案件。3年前,村民張振風因涉嫌入室搶劫、強姦被警方逮捕。2008年底,張振風被判處死緩。2010年8月,該案真兇被擒,張振風等五人獲釋。有知情人稱,精液DNA鑒定早已排除張振風的嫌疑,但結論被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於鵬飛等隱匿,以至於錯案發生鑄成冤獄。
既然是強姦案,DNA鑒定當然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刑警副大隊長為何要隱匿DNA鑒定證據呢?最大的可能是源於破案的壓力。我們看到:從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縣境內的4個鄉鎮連續發生輪姦、搶劫系列大案12起,這給柘城警方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是警方重要考核指標。在此背景之下,刑警副大隊長隱匿證據,以便案件盡快“偵破”,並不奇怪。
就算警察藏匿證據,此案還是漏洞百齣。不僅有四人相繼翻供,其中郭新魁還始終沒有認罪;不僅案發時間地點不清,五人的供述還相互矛盾;不僅沒有作案工具,也沒有現場辨認筆錄……遺憾的是,即便證據不足,張振風等人還是被商丘中院一審定罪。
趙作海案、張振風案漏洞如此明顯,最後卻都發生了。相比於“警察藏匿證據”,法院司法不公無疑更加可怕。看來,要減少錯案的發生,獨立審判、公正司法仍是司法部門的永恒課題。
商丘市政法委書記向趙作海道歉時説,這是商丘政法部門的恥辱。此案件大白後,柘城政法委卻致電律師約法三章:一是出來後不能上訪,二是不能接受媒體採訪,三是不能提出國家賠償。與趙作海案一樣,張振風案同樣是“商丘政法部門的恥辱”。問題是,以這樣的態度與思維,如何來“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呢?
張振風案發生後,商丘市委主要領導要求,一查到底,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追究責任當然也是必須的。但要解決“頗具中國特色”的錯案累發,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健康的司法體制,保證司法獨立,以減少防止錯案。否則,只會佘祥林之後有趙作海,趙作海之後有張振風,冤假錯案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