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設計應預先確立三大原則
2010-09-09   作者:上海匯盈策略諮詢分析師 高深  來源:上海證券報
 
  對於千呼萬喚但至今未能&&的房産稅(或稱房産閒置稅)具體方案,市場各方有種種推論,種種猜想。筆者以為,在當今中國,一個徵收範圍適當小、初始稅率足夠高的房産稅方案如能盡快獲得修訂通過,對儘早明確市場預期具有重要意義,在平衡財富收入差距、增加地方合理稅收和調節産業投資方向等經濟結構調整中,應能發揮有針對性的、並且是決定性的功效。為使新稅能最終設計周密、措施得當、利國利民,在籌劃時首先應明確三大原則。
  第一, 要明確當前開徵房産稅的必要性。
  放眼古今中外,通過囤地炒房而在某個時期富甲一方的個人不計其數,卻未見過哪個民族哪個國家是靠着炒房地産而走上強盛之路的;與此相反的事例則比比皆是。當前國內部分城市由於投資投機而扭曲的過高的房地産價格,必須通過持有環節的房産稅來加以長期有效調控,以避免由於房産泡沫而導致的金融和社會危機在中國重演。
  從稅收機制上看,在房産等財産持有環節徵稅,是世界主要經濟體通行的有效稅收辦法,也是中國政府已反復宣布的稅收改革方向。與已有的契稅等交易環節稅收和信貸政策工具相比,房産稅是一種長期的、不斷增加保有成本的調控工具。開徵房産稅後,可交易房屋的持有成本將從無到有明顯增加,這將從根本上打擊投資與投機性購房,還原房屋居住消費的本來功能,促進房地産市場在健康的軌道上發展。
  作為保持國民經濟均衡發展的必由之路,房産稅若能在“十二五”規劃之際得到確立並統籌安排,從各方面綜合看來是恰逢其時。借此機會,還可以將土地使用稅、建設稅等各種一次性稅費清理合併,既減輕了普通購房者的稅費負擔,也從宏觀和長遠的角度貫徹了稅負改革的重要原則:即通過合理稅收,讓更多的民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再分配。
  由此考慮,應規劃房産稅在全國各地統一分批實施,而房價最高的地區應先行。可以考慮以房價、人均GDP及土地出讓金佔政府財政比重三個指標,按由高到低順序在數年內逐步推廣實施。農村鄉鎮地區,如果其房價和人均GDP水平已超過了開徵房産稅城市的房價和GDP水平,同樣應該開徵房産稅。
  其次,明確房産稅的徵稅對象和徵稅門檻。
  房産稅應將徵收對象瞄準所有可能被用於投資投機的房産,盡量避免漏項;而在納稅人界定和徵收標準劃分上又要設置相應的門檻,讓那些分別擁有一套或者兩套不算太大住房的當地居民和當地居住家庭,都能置身於徵稅範圍之外,以此確保此稅實施後,以自住為目的眾多有房居民能更加安居樂業。在徵收對象上,筆者建議將房屋套數和房屋面積相結合,規劃宜既寬泛又集中,而不拘泥於諸如豪宅、高檔房等有可能時過境遷的概念上。
  被列入徵稅對象的範圍要大,包括各類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具有處置權性質的使用權人,涉及所有可以用於投機投資的房屋。而對被列入徵稅範圍的業主,一定要在其房産達到相對多的數量門檻後才能成為徵稅對象。可以做以下考慮:個人(或單個人家庭)擁有兩套且達到一定面積的;或者家庭(兩人及以上)擁有三套並達到一定面積且人均面積也超標的,才納入房産保有稅徵收範圍。徵稅時取其所有房屋中價值最高的一套或數套為應稅房屋,而不是全部徵稅。個人在其居住城市擁有單套房産,超過一定面積的;家庭在其居住城市擁有單套或兩套房産,超過一定面積且人均面積也超標的,只對其超過部分面積徵稅。對異地購房業主,如不能提供當地社保繳款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超過一套即應徵稅,標準也是取其總價較高的房屋為徵稅對象。
  其三,對在徵收房産稅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形,需有多種預案。
  鋻於1.2%稅率的原房産稅在公布施行二十多年來,一直處於形同虛設的狀態,筆者認為新的稅率要達到2%、3%或者更高水平才會産生效果。否則,相比一年內30%、50%甚至更高的房價攀升幅度(如2009年),低稅率既難以盤活被投資和投機者所掌握的眾多存量空置房源,也無法對房價非理性暴漲保持針對性的震懾力;更不能對在各地輪動的炒房團的牟利衝動實施精確打擊。
  為此,筆者建議採用一種稅率前高後低的全新徵稅辦法,體現對按期納稅人的優惠措施。例如將初始稅率設為2.5%,應稅房屋能按期足額納稅若干年,此後可獲稅率減半優惠,如該納稅人能繼續按期足額納稅,再過若干年後該納稅人可獲進一步的稅率減半優惠。如此,既保證了行政機關的可操作性和工作效率,從總體和長遠來説,又給納稅人減輕了負擔。
  要使這樣的徵稅辦法具備足夠的有效性和威懾力,當然還必須備好對拖欠稅款者的處置方案。比如,對所有被列入徵稅範圍的房産,在業主未繳清稅款前不得交易,即産權及使用權不能變更。若逾期不繳稅款的,每隔一個周期稅率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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