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能假借採訪審批抗拒公眾監督
2010-09-09   作者: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魏文彪

  據《法制日報》報道,日前,記者就金浩茶油被傳致癌物質“苯並芘”超標六倍一事前往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採訪時,被要求填寫《新聞媒體採訪申請表》,等待相關處室負責人、分管局領導等各級層層審批。
  正如有關人士所指出的,如果是關涉到社會總體利益與公共安全的問題,可以禁止工作人員任意發布消息,而由相關部門統一安排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有關消息,以免對社會總體利益與公共安全産生一定的不利影響。但是對於一些涉及市民切身利益,且不對全社會安全造成威脅的事情,顯然沒有必要搞這種採訪審批方式。由於審批往往需要一個過程,所以搞採訪審批制容易導致相關採訪難以盡快進行,從而延誤媒體對於相關事情的報道實效,甚至導致對相關事情的報道難以進行下去。
  有關政府部門與機構由於搞所謂的採訪審批制導致記者無法進行採訪,實際上就是在損害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如果説個體公民可以拒絕接受記者採訪,但是政府部門與機構卻沒有權利這樣做。因為政府部門與機構作為公權部門理當滿足公眾知情權、虛心接受公眾監督,而新聞媒體記者通過採訪報道相關事情,實際上就是在滿足公眾對於相關事宜的知情權,就是在代表公眾對政府部門與機構工作行使監督權利。所以像湖南省質監局這樣因為實行所謂採訪審批制而導致記者無法採訪,損害的實際上就是公眾的知情權與公眾對於政府部門的監督權利。
  當然,明眼人一看就清楚,有些政府部門與機構實行所謂的採訪審批制,不過是在借助採訪審批制給記者採訪製造障礙而已,其真實用意就是通過拒絕媒體採訪維護自身與相關機構的利益。如湖南省質監局在發現當地部分金浩茶油存在質量問題後,儘管對部分問題茶油進行了封存,但是卻以維持穩定為由拒絕向社會公開,並因此而受到社會輿論的批評。在這種情形下,湖南省質監局顯然不願就此問題接受媒體採訪以擴大事件影響,而其要求記者採訪該局須先經過審批,則能為其拒絕媒體採訪製造便利,而這才是湖南省質監局假借採訪審批理由拒絕記者採訪的真實用意之所在。
  其實,近些年來實行所謂採訪審批制的並非只有湖南省質監局,不少地方與部門都要求記者採訪前接受領導或有關部門的審批,其真實用意絕大多數都是通過給記者採訪製造障礙,防止出現本地或本部門的負面報道。而由於法律法規對此缺乏規定,媒體與記者面對這種變相抗拒新聞輿論監督做法無可奈何。所以,部分地方與部門以採訪審批為由抗拒新聞輿論監督的做法要能得到糾正,除了各地各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之外,還需要通過&&新聞法等途徑明確規定政府部門與機構接受媒體監督的法定義務,明確實行採訪審批的具體範圍,禁止各種假借理由抗拒新聞輿論監督的行為。如此,新聞媒體採訪與報道權才能得到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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