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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屬於公共利益。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這一條引起廣泛爭議。但其實,本來這一款最不應當引起爭議。(2月24日《中國青年報》)
在全國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舉行的“徵收條例徵求意見會議”上,有律師認為,不能説政府機關建房就是公共利益,還有律師直接否認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是公共利益。
這些意見,雖然從徵收權的理論上看,有點滑稽,但放到中國語境中,卻自有其道理。仔細分析或可發現,律師、法學家們——更不要説民眾——之所以犯這種理論“錯誤”,就是因為,在中國,在徵收問題上,人們還不完全信任地方政府。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進行了廣泛的拆遷活動,並縱容甚至直接製造暴力拆遷。另一方面,即便人們可以承認政府興建辦公用房是公共利益,但也難免擔心,各級政府會搭“機關辦公用房”之便車,假“培訓中心、會議中心”之名目,興建賓館、度假、休閒等娛樂場所,一方面供官員消費,一方面作為機關的三産,將其轉為商業設施為小集團牟利。
由此可以看出,徵收條例把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劃入公共利益範疇,很難被民眾從感情上接受,在現實中也確實可能給政府不合理地擴大公共利益範圍提供一個藉口。不過,從另一方面看,立法者顯然不可能把這一條刪除。為今之計,唯一可以採取的折中辦法就是:立法者進一步完善徵收程序,尤其是完善關於公共利益的辯論與認定程序。
應該説,徵收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就此有所考慮,但仍嫌含糊、粗疏。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這裡的問題在於,被徵收人只是在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後,才得以介入,這個時候已經接近於生米煮成熟飯了,政府已經做出決定,被徵收人已經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同時,所謂“論證會”、“其他方式”又是什麼程序?在這些程序中,被徵收人能夠處於公平地位嗎?
按照這樣的程序,人們對第三條相關條款的擔心就會變成現實:政府可能無限度擴大政府辦公用房佔地的範圍,或者把商業性項目裝扮成政府辦公用房,而動用本不該使用的徵收程序。
要避免這種情況,就需要對現有的徵收程序進行大的修改。比如,被徵收人,其實應當是土地使用人,應當提前介入。政府應當從一開始就召開聽證會,讓土地使用人、一般公民、專家與提出政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官員,就其是否屬於公共利益進行辯論。只有在確認這一點之後,才可進入規劃等階段。
總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徵收程序中,政府與土地産權持有人也是平等的,對於政府辦公用房建設,普通公民也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有了這樣的程序保障,政府公辦用房建設項目屬於公共利益的條款,才可能獲得民眾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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