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公共利益的徵收須體現公平
    2010-02-01    周東飛    來源:瀟湘晨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即將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所取代,從29日開始,後者的徵求意見稿正式向公眾徵求意見。在此之前,媒體已經通過採訪參與座談討論的專家向公眾透露,長期以來讓人敏感和不安的“拆遷”一詞,在行政法規的名稱中將被“徵收和補償”取代,而在正文中將被“搬遷”取代。斷水、斷電等惡劣方式,以及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也都將被新的條例所禁止。這些説法在新條例中一一得到印證。
    不過,新條例的最明顯亮點還是“公共利益”概念的引入,這個詞彙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是找不到的。在拆遷活動中辨明公共利益的意義十分重大,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的項目,才會有政府出面進行的徵收、補償以及在協商破裂情況下實施的“強制搬遷”。反過來説,不存在公共利益的商業項目,只能依據市場法則由買賣雙方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及房屋等不動産的價格進行討價還價,談得攏才有破土動工之説,談不攏請到別處找地方。在後面這個純粹市場化的交易過程中,不存在什麼強制的説法。
    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房屋徵收行為的前提,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整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基石。可以説,界定公共利益是否恰當,是這部行政法規能否體現足夠公平性的關鍵。新條例徵求意見稿列舉了七類公共利益需要,其中一些項目被定位為公共利益顯得有些牽強,比如危舊房改造和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基本上是房屋主人自己的事情,改或者不改很難跟公共利益扯上關係。地方政府如果實在對居住危房的民眾放心不下,那就應該一對一進行救助和扶持,而不是以危改的名義搞大面積住宅開發。後者是純粹的商業項目,理應按照市場規則去辦事。
    機關要蓋辦公樓,能不能成為居民住房被徵收的足夠理由?這恐怕是一架無法保持平衡的天平,個人在公共利益面前的讓步不是沒有界限的。公共利益不當擴大的結果,只能使政府的徵收行為喪失足夠的底氣。而那些原本不該由政府徵收來保障的項目,在過於寬鬆的“公共利益”庇護下改頭換面蒙混過關,對於公民的合法物權而言,同樣是一種制度性傷害。因而,徵求意見稿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收縮,讓公共利益真正體現公共性,而不是以公共為名使利益的種種密謀暗渡陳倉。
    即便是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政府對於公民房屋的徵收仍然需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什麼是公平,什麼又是合理?新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補償金額應當根據房屋區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有的解讀報道認為這也是新條例的亮點之一,其實不然,上述表述基本上就是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內容的複製。既然早就規定了補償價格要與市場接軌,為什麼補償價格過低仍然成為引發拆遷衝突的主要矛盾?儘管新條例為補償價格劃出了“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市場交易價格”的硬杠杠,但“類似”仍然是模糊的,跟誰比仍有可能成為一個激發矛盾的潛在漩渦。
    “強制拆遷”雖則已改稱“強制搬遷”,但“強制”兩個字的含義恐怕並沒有多大改變。與你來我往的協商相比,強制可能是更具雷霆威力的手段。強制好使卻更應克制,而且不僅僅是政府一方主觀上保持克制的問題,必須有一整套規則保證強制手段的使用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強制搬遷是由政府執行還是由法院執行,新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兩者皆可。從保證強制權克制使用的角度看,強制搬遷在執行前接受司法監督更有利於糾正可能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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