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不保真”的行規或將顛覆
瀋陽中院判決賣假畫公司退款
    2010-07-21    作者:記者 范春生/瀋陽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遼寧省瀋陽市一位企業主在出資81萬元購買了7幅名畫後,經鑒定所購名畫均為贗品,一氣之下將銷售的藝術品公司告上法庭。記者從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長達6年的“名畫官司”已下發終審裁定,買主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法院判定銷售方退返購畫款人民幣81萬元。
  此案的原告馮俊平時喜歡收藏名人字畫。2003年4月,他在報紙上看到瀋陽某藝術品公司銷售名畫的廣告,前去購買。這家藝術品公司的負責人稱,所有字畫均為真品,如有假可退貨。馮俊信以為真,一口氣購買了7幅畫,分別是:齊白石的《紅梅喜鵲》、《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圖》,林風眠的《鷺鷥圖》,潘天壽的《秋崖小憩圖》,劉海粟的《潑彩山水》。為此,支付費用81萬元,對方開具了收據。
  購畫後,馮俊委託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表明,7幅所謂的名畫全是假的。2004年1月,他到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藝術品公司退還全部的購畫款。該藝術品公司答辯卻稱:7幅畫中有6幅均有我國字畫鑒定方面的權威專家的鑒定題記,足以證明字畫是真品;另外,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不具備證明力,因為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文物鑒定機構設置方面的相關規定。
  由於存在文物藝術品鑒定缺少權威部門的法律尷尬,此案歷時6年,經數次審理才最終結案。瀋陽市和平區法院在審理期間,曾委託北京潤古齋收藏品鑒定中心對7幅畫的真偽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偽品。為此他們判定,被告應返還原告購畫款81萬元,原告將所購7幅畫返還給被告。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瀋陽中院裁定發回重審。瀋陽市和平區法院經重審,作出與第一次相同的判決結果。該藝術品公司仍不服,於2009年獲得再審機會。
  在再審期間,經馮俊與藝術品公司的同意,瀋陽中院委託經河南省司法廳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7幅畫作進行了鑒定,結論是所鑒定作品均為偽品。於是,瀋陽中院在今年7月初作出了上述判決。專業人士認為,該判決結果對古玩界“不保真、不打假”的交易行規將産生顛覆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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