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因不分紅利狀告南方公司
    2009-06-04    本報記者:張漢青    來源:經濟參考報

    6月3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正式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狀告南方基金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不分配南穩貳號基金2007年紅利。南方基金公司由此成為國內首家由於“鐵公雞”基金一毛不拔而惹上官司的基金公司。

    南方基金公司惹上官司

    記者注意到,此次出面狀告南方基金公司的“申請人”,為一位個人基金投資者;“被申請人”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9日,這位基民通過一家證券公司認購南穩貳號基金共計5萬元,基金份額為49026.12份。2007年4月9日,拆分後基金份額變為104194.64份。在認購時,該基民明確選擇基金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且其一直將上述份額基金持到現在,期間未做過任何回贖。
    該基民認為,根據《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與分配”第3條約定,“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南方穩健成長貳號證券投資基金2008年年度報告》顯示,該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利潤為每份額0.6959元。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南方基金公司至少應當將該利潤的90%即每份額0.6263元部分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但是,南方基金公司卻不顧他明確選定“現金分紅”這種紅利分配方式的意願,擅自將其應當分得的現金紅利進行再投資,給他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紅利追討”成為焦點

    這位基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36條的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産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産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産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南方基金公司在賠償他的損失以前,一直從他的基金份額財産上提取管理費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南方基金公司應當將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暫定日)違法收取的管理費共計人民幣2041.49元退還給南穩貳號基金。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9條第1款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産,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以及第8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南方基金公司應當賠償他紅利損失共計人民幣65257.1元。
    這位個人基金投資者還在仲裁申請中提出,南方基金公司應當賠償他的利息損失人民幣1329.42元(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並且還應賠償被申請人在實際履行判決之日前的利息損失)。

    真正“戰事”剛剛開始

    大智慧信息顯示,至2008年末期,南穩貳號基金持有人戶數為569720,戶均份額為18025.54份。
    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向記者&&,“之所以從當前的幾萬戶持有人當中,代理其中的一位自然人投資者來申請仲裁,主要是從工作量的繁簡等方面所作的考量。在其他材料準備好之後,還將陸續申請仲裁。真正的‘戰事’才剛剛開始。”
    張遠忠律師還坦稱,本來是不打算走到現在地步。在申請仲裁前,我們一直期待南方公司有合理的解決方案。但是,自4月10日就南穩貳號鉅額收益不分紅髮出法律意見書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兩個月了,南方基金卻始終未作出公開回應、甚至不加理睬。
    一位網易博友留言稱,“我是2007年5月8日以1.0625元買的南穩貳號。當時工行的理財師告訴我,每年最多分紅12次。只要不虧損就會保證每年都分紅。現在看來是徹底欺騙了基民。只有拜託您替我們討回公道了。”
    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南方基金公司策略發展部一位負責人向記者&&,基金持有人為追討紅利申請仲裁的事情,目前公司已經知曉,“既然已經進入了仲裁程序,那就適當去應對,等待最後的仲裁結果唄!”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