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華人的法律信仰和維權之苦
為60萬的房子花了50萬訴訟支出索要房産證
    2009-03-27    本報記者:詹奕嘉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檢察院了解到,法籍華人鄭子健2004年購得建設銀行汕頭杏花支行的一處房産,3天內便付清了購房款,但為了拿到産權證卻經歷了將近4年的維權路,支出了50萬元的訴訟成本。
  是什麼原因導致鄭子健要花那麼長時間才能完成購房交易?又是什麼原因支持着他堅持以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記者近日專程赴汕頭采訪了鄭子健及其他相關人士,聽他們講述這位法籍華人4年的維權路。

3年多辦不下1張房産證

  出生於1963年的鄭子健1983年2月到法國,後來加入法國國籍。2004年6月,鄭子健通過廣東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粵東辦事處,投標購得廣東汕頭大學路22號3至8層中國建設銀行汕頭杏花支行的房産。鄭子健告訴記者,該支行3至8層有一半是職工宿舍,另一半則是辦公用房,“我買的是辦公用房這部分,那時候我想要在這裡辦一個外語學校。”
  在拍賣結束3天內,鄭子健就向拍賣公司付清了購房款。但此後的3年多裏,杏花支行卻遲遲不提供辦房産證所需的材料。鄭先生説,該支行要求他多支付8萬元的裝修費,澄清電梯使用等公共面積分攤的問題,並想辦法解決該行職工的房産證問題,因為職工們房改沒有完成,而這幢樓只有一張房産證,
  鄭子健認為,拍賣協議並無提及8萬元裝修費、公共面積分攤和職工房産證等問題,杏花支行不能因此拒絕提供辦房産證的資料。於是鄭子健2005年10月3日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支行和拍賣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6年6月11日,汕頭市中院判決,廣東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鄭子健交付上述房産,並賠償違約金13萬元,中國建設銀行杏花支行應協助辦理房産交付手續。
  2006年11月判決生效,同年12月12日汕頭市中院立案執行。2007年1月9日法院召集鄭子健、拍賣公司和建行杏花支行的相關負責人進行實地交付。但是,産權分拆、電梯使用、共用面積分攤以及裝修費等問題並沒有解決,鄭子健還是不能辦理房屋産權證。
  為此,鄭子健多次向汕頭市信訪局、汕頭市中院提出申述,但一直未能得到解決。鄭子健十分憤慨,“當時我想,如果這個案件再解決不了,我就通過外交途徑反映,還要借助媒體和網絡把這件事情公之於眾。”

檢察機關協調9天解決糾紛

  2008年2月20日,鄭子健抱着最後一線希望來到汕頭市人民檢察院。該院副檢察長劉愛平當場向鄭子健承諾,汕頭市檢察院將認真審查這一問題,在10天之內給予明確答覆。
  在2月20日當天中午,民事行政檢察科就到鄭子健所購房屋附近了解情況,初步判斷認為,法院判決執行難的焦點在於建行杏花支行,需要立刻開展協調和建議工作。
  2月21日上午,民行科辦案人員與汕頭市中院主辦執行法官及杏花支行有關負責人座談,調查核對案情,向該支行説明其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同時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義務。
  民行科負責人蔡錦松説,當時建行杏花支行依然想要8萬元裝修費,我們當場指出,不能再拿拍賣協議上沒有的裝修費來説事。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電梯使用、分攤共用面積和産權分拆。
  2008年2月22日,在汕頭市檢察院協調和牽頭下,汕頭中院、汕頭市國土資源局金平分局、測繪大隊和汕頭市房管局辦證中心召開協調會議,討論分析遲延辦證的原因。當天下午,測繪大隊根據協調會議的意見,派員對涉案房屋進行實地測量和繪圖。
  2008年2月29日,汕頭市檢察院和汕頭市中院召集鄭子健和建行杏花支行開展執行和解,最終促成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記者在當天的《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筆錄》上看到,雙方均同意對共用面積各層進行分攤、電梯一至八層進行分層分攤、鄭子健房産部分走消防梯來解決公用面積的方案,並同意房産面積以國土局測量為準。
  鄭子健説,雙方達成和解之後,當天和解協議書就被送到汕頭市房管局辦證中心,他2008年5月底拿到了房産證。

4年維權路的動力

  記者問鄭子健,如果他2004年買房時預料到會有那麼麻煩,是否還會堅持走法律訴訟的道路來解決問題,還是會選擇“私了”?鄭子健斬釘截鐵地説:“即便早知如此,我還是照舊當初,就算輸一千贏一塊我也要堅持維護我的權利。”
  鄭子健告訴記者,為了拿到房産證,他往返巴黎與汕頭20多趟,機票和住宿等成本高達50萬元,但購房款只有60多萬元。鄭子健説,2007年法院組織實地交付時,建行杏花支行已經把房屋鑰匙交給他,有人勸他直接開始裝修,但他堅決不同意:“沒有房産證,就不能亂來,我自己不守法,怎麼有資格要求別人守法?”
  汕頭市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和記者談起此事時,都對鄭子健這種法治意識&&讚賞。民行科副科長邱陽説,鄭子健長期受到西歐國家法治氛圍的熏陶,培養出一種法治精神,“但從另外一個角度説,拖了3年多的糾紛能在9天內和解,説明這件事情並不複雜,它充分反映出當前許多判決執行難的問題。”
  該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分析説,案件判決再公正,如果不能執行或者執行不好,就等同於“打白條”。針對“執行難”問題,汕頭市檢察院積極探索監督民事執行活動的方式。他進一步解釋説,監督不等於對立,在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應更多地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將監督寓於相互理解和支持配合上,“檢察院所採取的主要手段是發出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等”。
  由於辦證拖延了太長時間,鄭子健原先的辦校計劃已經流産,但他目前還在和建行杏花支行及拍賣公司打官司,“既然他們沒有及時履行法院的判決,就應該賠償滯納金”。鄭子健強調説,在維護合法權利的時候,“息事寧人”的態度是最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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