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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0 記者:鄭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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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福州電
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房地産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福建翠鴻房地産有限公司“一房二賣”,導致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林女士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構成欺詐,依法被判處向林女士返還購房款26.9萬元,並支付原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共計53.8萬元。 2004年7月間,林女士向翠鴻房地産公司支付26.9萬元購房款買房。其後,翠鴻房地産公司又與另一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林女士購買的該處房産再次轉讓。該購房者支付購房款後,房地産開發商交付房屋並協助其辦理了産權證。 在多次要求房地産開發公司交房遭到拒絕後,林女士於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産開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林女士與房地産開發公司之間形成房屋買賣關係,在林女士已經交付了購房款的情況下,房地産開發公司將該房屋轉售他人,構成欺詐。 法院指出,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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