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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0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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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50多名代表進行聽證,並熱辯“開瓶費”問題。(《河南商報》) “開瓶費”是一個立法應當謹慎進入的領域。因為,是否收取“開瓶費”完全是一個市場主體意志自治的問題,是一個公民之間自願交易的私域,在這個領域,不存在任何強制、壟斷,交易的雙方,可以完全憑藉自願選擇是否交納“開瓶費”,立法沒有理由加入強制性的規定。 在市場主體雙方地位平等、交易自願和沒有壟斷的情形下,通過市場的博弈,完全可以解決“開瓶費”的爭議。如果消費者認為商家收取“開瓶費”不當,他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到不收取“開瓶費”的地方消費,總有一些商家會用不收取“開瓶費”來吸引消費者;反之,如果商家堅持要收取“開瓶費”,他肯定能用更好的服務來吸引消費者來“自投羅網”,消費者願意付出“開瓶費”,肯定也是認可商家的服務。“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假設你自己開了一家餐館,而每個食客都自帶酒水,你是否願意?市場的充分競爭能解決“開瓶費”問題,這一原理也適用於清潔餐具費、旅店12時退房等爭議。 立法者當向司法者學習權力的謙抑。成都和北京的兩場關於“開瓶費”的訴訟,雖然結果都是消費者贏得了官司,但是,司法官判決商家敗訴原因在於:“酒樓沒有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至於“開瓶費”問題本身,判決書&&“開瓶費涉及到行業慣例,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將這一問題交回了市場進行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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