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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7 作者:李富 楊志毅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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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據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一些居民反映,他們居住的小區大白天丟東西,都認為物業有責任。而物業方面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小區居民家被盜,物業要不要擔責? 家住松山區興華小區的徐達先生的家曾經被小偷光顧過,丟失首飾和現金共計1萬餘元。隨後徐達先生找到物業,物業卻説自己沒有責任。徐達先生説,我們的安全保證不了,就不再繳納物業費。像徐達先生這樣情況的還有家住紅山區百合花園的孟利先生,他的摩托車大白天的在小區單元樓下就丟了。孟利先生和物業方面交涉多次,但一直都沒有什麼結果。此後孟利先生一直沒有繳納物業費。對此,紅山區房管局物業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説,物業是對公共秩序的維護,對個人的財産不負保管責任,物業需要盡到的是防範義務,物業對小區失竊不應該承擔責任。 赤峰市張振宇律師解釋説,從法律上講,物業是否應該對住戶失竊承擔責任,主要看業主和物業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保安的職責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保安的職責有沒有涉及到保障小區每家每戶財産安全的義務。如果《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從法律上講,物業部門就沒有這種義務。 張振宇律師還説,市民在買房子時簽訂的是開發商草擬的小區前期物業合同,在真正的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後應再簽新的《物業管理合同》,很多小區都是直接過渡,使用的還是前期的物業合同。在此,張振宇建議住戶應把合同看明白,不要留下矛盾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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