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公司簡稱作商標是侵權
    2009-01-16    作者:顏梅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時美保潔用品公司是一家生産保潔用品的專業廠家,在同行和消費者中間享有較高的聲譽,其廣告宣傳中將公司簡化為“時美保潔”。當地一家同為生産保潔用品的工廠,雖産品質量不錯,但由於各種原因,顧客知之甚少。2008年元月,工廠遂向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了“時美”商標,並用於所生産的保潔用品上。時美保潔用品公司得知後,認為“時美”係其簡稱,工廠將其簡稱註冊為商標並使用是侵權。工廠則認為“時美”不是時美保潔用品公司完整的名稱,也不是時美保潔用品公司的核心字號,時美保潔用品公司並不享有註冊商標權,故不構成侵權。
  這家工廠侵犯了時美保潔用品公司的名稱權。
  一方面,企業簡稱也受法律保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由於字號是企業名稱中最顯著的部分,最能起到明顯的標識作用,故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側重於核心字號。企業的簡稱在很大程度上相當於字號,廣為公眾所知悉的企業簡稱具有顯著性,客戶和消費者也習慣用簡稱替代企業的名稱,即與企業名稱有同等的意義。故工廠只將時美保潔用品公司的簡稱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同樣侵犯名稱權。
  另一方面,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發生衝突時,應當遵循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時美”是當地眾所周知的時美保潔用品公司簡稱,時美保潔用品公司在廣告中也是大量使用,即使用在先;工廠註冊“時美”商標,容易引人誤解,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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