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兒童安全 家長商場都有責任
    2008-12-19    本報記者:李京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7年10月21日,北京幼童小艾隨父母至家樂福公司所屬的中關村廣場店(超市)購物。小艾父母推一輛超市提供的手推購物車,並將小艾放置於購物車車筐內,但手推購物車左前輪缺失。父母購物過程中,隨着小艾在車筐內活動,購物車因左前輪缺失缺乏穩定性而翻倒,小艾被摔出車外致傷。小艾將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訴至海淀區法院。
  法院認為,家樂福公司提供給顧客的購物車因左前輪缺失,致使小艾在車筐內活動時因購物車重心不穩而翻倒,是造成訴爭事故的重要原因。家樂福公司雖稱已經提示顧客不要將兒童放置於購物車內,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在店內及購物車上張貼上述提示,小艾放置於購物車內購物過程中,也並無相關工作人員加以制止或予以提示,家樂福公司未盡到警示義務。
  審理法官&&,家樂福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對小艾的摔傷負有過錯,應當賠償小艾由此産生的合理損失。同時,事發時小艾係剛滿3周歲的幼兒,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盡到謹慎看管義務。但其父母未能注意到其推動的購物車左前輪缺失,應當預見卻未能意識到將小艾放置於購物車內存在一定危險性,而且在購物時注意力分散,未能注意到小艾在購物車內的活動致使購物車晃動以致翻倒,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家樂福公司的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家樂福公司賠償小艾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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