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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2 作者:白冰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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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3日,王某不慎將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丟失,於當月26日在《鄂爾多斯日報》聲明作廢,並補辦了新駕駛證。不料王某在近日的交通網上查詢得知,“他”因違章被包頭市交警多次處罰,罰款及滯納金累計近2000元。 王某馬上意識到有人在冒用自己作廢的駕照,遂先後向多個部門反映這個情況,均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王某分別以包頭市南繞城交警大隊、九原區交警大隊為被告向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撤銷錯誤決定,並賠償損失。 為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合併審理二案。經庭審和當庭筆記比對,在法官的釋法、協調後,二案的被告認識到,原告遺失的駕駛證確係被他人冒用,行為人並非原告,處罰決定確屬錯誤,故及時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原告當即&&放棄賠償請求,撤回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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