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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8 本報記者:孔博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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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兩家燈飾企業將其他企業生産的變壓器揭去標貼,換上私自印刷的另一家企業的商標,並將假冒的變壓器使用在其産品上銷售,以牟取非法利益。法院判決兩家燈飾企業構成商標侵權,連帶賠償被侵權方經濟損失50萬元。 東霖公司是一家生産變壓器等産品的企業,註冊了“OR”商標。燈飾加工企業穎暉電器廠、明暉公司均是其客戶。 2006年7月,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穎暉電器廠查獲涉嫌侵權的“OR”商標標識10萬多件,有“OR”標識的變壓器463件、裝有“OR”標識的變壓器的檯燈5400盞。 東霖公司提供的一份DV錄像顯示,在一個挂有明暉公司牌子的工作車間內,一些工作人員將某品牌的變壓器標貼揭下,換成標有“OR”標識的標貼。東霖公司還向法庭提供了相關採購單和輔料入庫憑證的原件。 穎暉電器廠是香港穎暉公司開辦的“三來一補”企業,明暉公司和穎暉電器廠的廠房緊鄰,而香港穎暉公司也是明暉公司的投資者。穎暉電器廠在庭審答辯中承認其曾有生産、銷售假冒東霖公司“OR”註冊商標的變壓器産品的行為。 法院認為,穎暉電器廠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東霖公司“OR”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已構成侵權;依據東霖公司提供的錄像內容以及相關採購單、輔料入庫憑證,再結合明暉公司與穎暉電器廠的投資方相同、經營地址緊鄰等事實,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應認定明暉公司與穎暉電器廠存在共同的侵權故意,並實施共同的製造行為。 故此,法院判決穎暉電器廠、明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穎暉電器廠賠償東霖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其投資方香港穎暉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明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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