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借用”轎車也可以構成受賄罪
    2008-11-07    本報記者:張曉晶    來源:經濟參考報
  借用公車,在一些人眼裏根本不會與受賄犯罪&&在一起。日前,山東省發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曉平因收受購物卡、汽車等財物共計77萬餘元,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為濟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車而被判受賄罪的案例。
  2002年3月,陳曉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項目,在酒宴上,陳曉平對公司經理提出想借用一輛汽車。陳曉平走後,公司經理趕緊花17.8萬元買了一輛嶄新的桑塔納2000轎車,配好牌照、辦妥手續後馬上送到濟南。陳曉平自此過上了瀟灑的“有車族”生活。
  2003年,陳曉平到山東省肥城市挂職副市長。當地給他配備了一輛公車,陳曉平沒有把這輛桑塔納2000轎車物歸原主,而是轉手送給了自己的內弟吳某。直到案發之日,這輛桑塔納2000轎車還在吳某的手裏,此時據“借車”之日已有5年。
  據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介紹,以“借用”名義受賄汽車的情況以前也曾經遇到過,但因為汽車的所有權沒有變更,在處理時存在着爭議,最後只好不了了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八條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檢察官分析説,陳曉平利用職務便利向關係單位“借用”汽車,使用時間長達5年,而且在配備公車後具備返還條件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返還。按照《意見》精神,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事實佔有,即使汽車所有權沒有變更,也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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